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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刑事辩护
来源:陈开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07
浏览量:1337

2011年9月2日23时许,被告人何某为向他人索要欠款,遇到被害人后,伙同被告人黄某、钱某将被害人强行拉上车,带至租住房屋内予以拘禁,由何某、黄某、姚某、钱某进行看守,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六天又十三小时,被害人之父向盘县公安局报案,于2011年9月9日12时,盘县公安民警将上述被告人抓获。

接受被告人姚某之母的委托后,本律师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姚某,反复查阅了案卷材料,并参与了整个庭审活动,在质证阶段,本律师不仅充分利用庭审发问技巧,而且还大胆指出了公诉人出示和未出示的两份证据中的重大问题,均得到合议庭认可;在辩护阶段:本律师重点针对量刑问题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大部分得到合议庭采纳:

一、本案中,被告姚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从公安机关提取的所有讯问笔录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姚某在本案整个过程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姚某参与的拘禁行为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综合本案事实,被告人姚某起到的作用仅是陪同被害人刘某打牌、下棋,为刘某和其他被告人购买吃的及生活用品,友好对待刘某。(刘某的供述证实,在证据卷30页第10排:“我就跟小鼻子讲你保我一下,我中我兄弟找七万元给何某,我也就没有被告打了……”)。在刘某被拘禁的几天的时间里,被告人姚某曾向何某为被害人刘某说情,从而防止了本案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三、本案中,被告人姚某不具有主观恶性。

被告人何某是姚某的亲小舅,得知何某为向刘某追索合法债务而与他人拘禁刘某后,姚某担心何某的病情可能会造成刘某的伤害,因为姚某与刘某也是熟人,所以有时间就陪同他们共同玩乐,帮助他们购买吃的及生活用品。因此被告人姚某不具有主观恶性,其动机也只是防止何某因病情发作而对刘某实施伤害。

四、被告人姚某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表现较好。

姚某在此次案件发生之前,一直老实本分,也不曾做过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本次违法是由于他本人文化程度很低,对什么是犯罪认识不清,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只为亲情、友情义气无知的加入到此案当中,结果却触犯刑律铸成大错。应该说,姚某的行为是有别与那些累犯、惯犯的。被告人对于公安机关的讯问如实回答,具有坦白交待的认罪态度,对自己的罪行已经深感后悔。

综上所述,被告人姚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侮辱等依法从重处罚的情节,反而为被害人说情,防止了被害人遭受伤害后果的发生,可以说不具有主观恶性。并且被告人姚某到案后,坦白交待,老实认罪,具有悔改表现,又系初犯、偶犯。辩护人请求合仪庭在对被告人姚华量刑时,能够考虑上述情节,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立法精神,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姚某家中还有一个刚刚出生几个月的婴儿需要帮助照顾,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让其在社会上接受改造。相信被告人姚某一定会吸取这次沉痛的教训,改过自新,痛改前非。 

(2012)黔盘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二、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被告人姚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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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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