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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诉讼技巧

作者:郑志春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3-10-30 11:54 浏览量:477

案情简介:

2020年×月×日,据杨某某称其与西安某某模具厂口头约定从杨某某处购买商品混凝土×××立方,单价为每立方×××元(含运费),并要求运送至西安某某模具厂处,后杨某某于2016年××月××日由陕西××××混凝土有限公司配货××××立方商品混凝土,并由该公司直接配送至西安某某模具厂处,西安某某模具厂也早已于送货当日验收并使用完毕,但西安某某模具厂迟迟未按约定支付杨某某相应货款,后经多次主动的沟通、协商、但均未果,所以杨某某欲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利。

杨某某于2021年×月×日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我所委派郑志春律师作为本案一审、执行阶段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在接受杨某某的委托后,及时与杨某某进行了沟通并收集了案件的相关材料。

案件处理结果:

西安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月×日作出(2021)陕×××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十日内西安某某模具厂向杨某某支付货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办案心得:

本案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但是该案没有书面协议,而且证据相对比较少,但是好在一点有送货单,另外,据当事人反映说是其实有一个中间人,而且被告西安某某模具厂说是这个钱他们已经支付了,也有支付记录,但收款方我们并不认识,也就是说这里面存在好几个中间人,原告只是认识在最后一个环节中的中间人,况且现在被告西安某某模具厂与这个中间人互相推诿,这个中间人的信息我们并未掌握且人在外地,所以根据当事人所述的情况,起初买卖合同相对方比较含糊,但是经过各方权衡,我们的最终确定诉讼方案为诉被告西安某某模具厂,因为根据现有证据能够确定,混凝土的确被送到被告处且被告使用完毕,在这一点上没有争议,且我们有送货单能够确认,至于是否牵扯第三人,后面可以视开庭情况进行追加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该解释只是修改了并未废止,且第一条并未改变)。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杨某某与西安某某模具厂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就买卖商砼事宜达成一致,并最终由杨某某方配送约定货物至被告处,被告也均予以接收并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现杨某某已经充分履行了卖方的义务,而西安某某模具厂作为买方却迟迟未能履行支付对应货款义务,故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元。而本案在第一次开庭之后确实法院让通知追加了第三人,但是因为第三人也考虑到自身的利益,所以第三人出庭以后所陈述事实与原告基本一致,也就是说对原告是有利的,直接确定了买卖合同相对方西安某某模具厂的主体地位。本案最终主体的确认实际上是在当事人掌握的极为有限的信息中选出一种最稳妥的方案,从而使案件牵出真是有价值的信息并最终导入正确的方向。

另外本案处理中还有可能遇到其它几个问题我们也都进行了考虑。比如关于时效问题,每立方单价的问题,因为毕竟没有书面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本案中,因为当时只是说送完以后就会给把账结了,但是具体是送完以后当天还是之后几天什么时候并没有说的那么具体。也就是说双方对于合同履行期限约定并不明确,那么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故本案并不存在时效问题。还有单价问题,在庭审中确实也出现最终参考市场价格的意见。

还有《民法典》的适用问题,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已经执行完毕当事人比较满意,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最大化的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本案看似简单但在具体细节的处理上确实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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