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文强律师
卓文强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任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建筑工程 刑事案件 劳动纠纷 公司企业 继承 知识产权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38-2657-7953

接听时间:06:00:00-24: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深圳律师 > 龙岗区律师 > 卓文强律师 > 亲办案例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作者:卓文强  更新时间 : 2023-10-30  浏览量:82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3)粤 0307 民初 24346 号

原告:黄某,男,1980 年 4 月 9 某出生,某族,住所广东省深圳市XX区XX路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文强,广东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军,男,1987 年 10 月 14某出生,某族,住所广 东省东源县XX村XX组XX号。

本案相关情况 

 一、委托合同签订情况:2022 年 5 月 19 某,原告(甲方) 与被告(乙方)签订《XXX委托协议》,约定:甲方雇佣乙方开展XX收购买卖业务,甲方向乙方尾号XX账户 支付收车所需款项;乙方开展二手车收购业务须以甲方的名义进 行收购,乙方收购前需向甲方事先通知协商一致后,方可使用指 定账户的款项进行二手车收购业务;乙方收购车辆并销售成功后, 甲方须给予乙方业务费用,每台车除去收购二手车的本金转回甲 方,销售车辆后的纯利润的X支付给乙方(含人员奖励和营业 利润)。

二、原告向被告付款情况:原告提交 5 份由转账凭证和车辆 照片组成的(原件),以证明共向被告支付了收车 款 216500 元,该证据显示:2021 年 1 月 30 某原告向被告尾号XX的邮储账户转账 X 万元,2021 年 4 月 25 某原告向被告尾号XX 的邮储账户转账 73000 元,2021 年 7 月 24 某原告向被告微信转 账 XX元,2021 年 8 月 13 某原告向被告尾号xxx 的邮储账户 转账 85000 元,2021 年 10 月 19 某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 17500 元。 5 份《收车附件》落款“确认签字”处均有被告签名捺印。被告 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后,不对上述《二手车业务 委托协议》、《收车附件》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 明力予以认定,故本院依法采信原告的主张。

三、处理委托事务情况:原告称被告收到上述 216500 元收 车款后,未按约将款项用于二手车收购业务,而是归个人使用。 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 年 9 月 12 某,被告向原告发送信 息“还款方式 2022 年至 2023 年前必还 3X 万,明年按季度还款, 每季度还款 2 万以上,共欠款 222500 元”“看下这样是否可以”。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参加庭审、不举证、不答辩,应承担举 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采信原告的主张。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被告占用原告资金,客观上会给 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故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应以未还收 车款为基数,向原告支付自 2022 年 9 月 12 某起至收车款付清之 某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

 五、关于原告主张的担保费:双方未约定保全担保费的承担, 原告该项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七、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 216500 元及利息 13587.6 元(利息以 216500 为本金,自 2021 年 10 月 19某开始,按 LPR 利率暂计至起诉之日为 13587.6 元, 余下利息计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某止);2、判令本案的担保费、保 全费以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 中的利息自 2022 年 9 月 12 某起算。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 七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黄某虎 收车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未还收车款为基数,自 2022 年 9 月 12 某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收车款付清之某止); 二、驳回原告黄某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付款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375.66 元,保全费 1670.43 元,共计 4046.09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123.58 元,由被告负担 3922.51 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3922.51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上内容由卓文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卓文强律师咨询。

卓文强律师 主任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建筑工程 刑事案件 劳动纠纷 公司企业 继承 知识产权

手  机:138-2657-7953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6:00:00-24:00:00)

业务领域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建筑工程 刑事案件 劳动纠纷 公司企业 继承 知识产权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