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典说法
出售遗嘱中的房产,买卖合同无效
案情介绍
胡大爷的老伴去世多年,三个孩子都由胡大爷一人拉扯长大。大女儿和大儿子相继结婚成家,只有小儿子胡刚至今未婚,与自己生活在一起。去年年底,胡大爷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且小儿子胡刚至今未婚的具体情况,就写了一份遗嘱,将自己现在居住的房子留给了小儿子胡刚,以便将来自己不在的时候,胡刚能有个住的地方,也算有个保障。
让胡大爷没想到的是,今年刚过完春节,胡刚的朋友刘明就找到胡大爷,告诉胡大爷:春节前胡刚找到自己,称他急需用钱,把胡大爷遗嘱中留给他的房子卖给了刘明,并拿出了自己与胡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胡大爷配合他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胡大爷看后非常恼火,心想自己还没死呢,胡刚居然背着自己将房子卖掉,真是让人伤心。于是胡大爷将立好的遗嘱撕了,并拒绝为刘明办理过户手续。
刘明非常着急,因为他已经把房款付给了胡刚,现在房子又办不了过户手续。无奈之下,刘明来到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
律师点评
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告诉刘明,根据《继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的财产;遗嘱人死亡时,遗嘱生效。遗嘱生效前,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另外,根据《合同法》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的,所订立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胡刚虽然持有胡大爷立的遗嘱,但根据法律规定,因胡大爷还健在,因此该遗嘱尚未生效。在遗嘱生效前,遗嘱中所涉及的房屋并不属于胡刚所有。在这种情况下,胡刚将房屋卖给刘明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而房屋所有权人胡大爷却不同意卖房,因此胡刚与刘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刘明只能要求胡刚返还其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论典律师提醒:购置房产属于生活中的大事,其中涉及很多专业性的法律问题。因此建议在购房过程中,最好能有专业律师把关或者对买卖合同进行律师见证,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供稿律师 王效发 李林泽)
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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