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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作者:卓文强  更新时间 : 2023-10-30  浏览量:83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1)粤0307民初18638号

原告:潘某兵,男,某族,1967年5月6某出生,住江苏省宝应县XX镇XX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文强,广东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狄某元,男,某族,1965年12月14某出生,住江苏省海安县XX庄村X组。

原告潘某兵诉被告狄某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 年 05 月 19 某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被告偿还其向原告的借款本金 210000 元(人民币,下同)。

二、被告偿还借款的利息暂计 100715 元(以 300000 为本金,自 2019 年 2 月 8 某计至实际清偿之止;2019 年 2 月 8 某至 2019 年 8 月 20 某的利率按双方约定的年利率 24%计为 38800 元;2019 年 8 月 21 某后以 30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LPR)的 4 倍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某止,截至 2020 年 1 月 9 某为 19845 元;2020 年 1 月 9 某后以 21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LPR)的 4 倍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某止,截至起诉之某为 42070 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诉讼,望判如所请。


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潘某兵与被告狄某确认被告狄某拖欠原告潘某兵借款本金 210000 元及利息 100715 元(以 300000 为本金,自 2019 年 2 月 8 某计至实际清某止;2019 年 2月 8 某至 2019 年 8 月 19 某的利率按双方约定的年利率 24%计为 38800 元;2019 年 8 月 20 某后以 300000 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 LPR 的 4 倍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某止,截至 2020 年 1 月 9 某为 19845元;2020 年 1 月 9 某后以 210000 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 LPR 的 4 倍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某止,截止起诉之日为 42070 元),双方同意以 293000 元调解结案。

二、被告狄某承诺分二期支付上述款项 293000 元。其中第一期被告狄某于 2021 年 12 月 31 某前向原告支付180000 元,第二期被告狄某于 2022 年 6 月 30 某前向原告支付 113000 元。

三、被告狄某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二项支付义务,双方之间就本案民间借贷纠纷所引起的全部权利、义务终结,双方均不得再主张任何权利;

四、若被告狄某逾期履行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原告潘某兵有权以剩余未支付款项及利息(以剩余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从逾期之某起计至被告实际清某止),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 2980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狄某元自愿负担,于支付最后一期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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