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抢劫案辩护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案例
作者:乔方 更新时间 : 2023-10-25 浏览量:104
蔡某抢劫案辩护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案例
一、案情介绍: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蔡某,男,1995年12月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枣阳市**学校学生,身份证号码:**,住枣阳市**,因涉嫌抢劫罪,2011年1月4日经枣阳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蔡某某,男,现年41岁,个体户,住枣阳市**。
辩护人: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乔方律师。
经查明,2010年11月28日至2011年1月3日期间,蔡某、姜某伙同周某、李某、石某等人在枣阳市卫生防疫站旁边巷子里,采取威胁、殴打等手段,抢劫作案二起,抢得现金及物资折款共计1796元,蔡某参与作案一起,抢得现金及物资折款共计991元。赃款已挥霍。
二、争议焦点
1、蔡某是否构成抢劫罪?
2、蔡某是否应当被判处刑罚,怎么量刑?
三、各方观点
侦查机关认为蔡某构成抢劫,应当判处三年左右的有期徒刑;公诉人认为蔡某已经构成抢劫罪,应当判处1-3年有期徒刑;被告人认为自己当时虽然随同前往,但是仅仅是站在巷子口上,没有实际参与抢劫,不应当构成抢劫罪,也不应当被判刑。
四、律师辩护观点:
1、蔡某虽然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但是作案时年仅15岁,属于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2、在犯罪过程中负责望风,作用较小,系从犯;3、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偶犯;4、且蔡某系在校学生,经审前社会调查,无违法违纪情况,因此建议检察机关予以不诉处理。
五、检察机关决定书
2013年12月3日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枣检刑附不诉(2013)1号《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姜某不起诉,考验期为6个月。
六、案件结果
辩护律师的四个观点和不诉建议得到采纳,蔡某获得人身自由,未受刑事处罚,得以继续在校念书,完成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