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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案例

作者:乔方  更新时间 : 2023-10-25  浏览量:101

任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任某某无证驾驶鄂FXXXXX号牌小型面包车,沿枣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枣阳市某某大理石厂门前路段时,因光线问题撞倒了同向的行人李某某,致李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任某某驾车逃逸。经枣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认定,李某某系生前因头胸部损伤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经枣阳市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任某某负全责,李某某无责。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任某某在其亲属的陪同下,主动到枣阳市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2日,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人任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李某某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辩护和代理意见】

    关于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的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接受任某某亲属的委托,并经任某某同意,指派乔方律师担任其涉嫌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首先,我对受害人的家属表示同情和慰问,其次,我对发生这次交通事故表示痛心和遗憾。但是,作为被告人任某某的辩护律师,我仍然要依法履行自己的辩护职责,请被害人家属予以理解。

通过审阅案件证据和材料,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发表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虽然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某某为驾车逃逸,但是,任某某是初次驾车,在不知道撞到人的情况下,继续开车直接回家的,车停在门口,车痕没有销毁,人在附近打工,并没有逃避法律制裁的企图和嫌疑。由于任某某人身自由收到限制,被告人没有对此情况和被害人横穿马路的情形,申请到交警支队复核。根据2019年6月25日的《讯问笔录》:“2019年6月21日晚上9点多,当时天黑了,我没看到,我只是感觉车晃了一家伙,我不知道撞到人了,直到昨天我听家属说,你们找我我才知道。”“我只是感觉车轻微动了一下,我直接开车走了。”“我第一次开车不知道,不懂得,不知道撞到人了。”此情节并不是被告人明知故犯,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典型交通肇事逃逸,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任某某被羁押后,其亲属虽然家境贫寒,但是仍然积极筹款赔偿受害人近亲属。已经赔偿3万元,又四处筹借了17万元,曾经与被害人亲属多次进行协商,因赔偿款存在略微差距,致赔偿谅解书暂未达成。但是,双方均有和解的诚意,被告人的亲属仍在不懈地努力,应该在庭审后能够达成赔偿与谅解。希望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历史清白,无劣迹,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本律师建议对被告人任某某按照交通肇事罪判处

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六、关于死者“无名氏”的身份和赔偿标准问题,直接影响到原告的诉讼请求。死者“无名氏”是否叫李某某荣?无法考证。根据无名氏女儿姚某某的陈述,其父母原来是老河口人,但是却提供不了老河口市的原始户籍证明。又称其居住在枣阳市某某办事处袁庄某某社区居委会多年,其既提供不了枣阳市的户籍证明和档案馆的人口普查证明,也提供不了有效的居住证明。其仅仅凭所谓“李某某”亲属的陈述和事后为了诉讼之目的才刚刚登记入户的姚某某户籍证明、袁庄某某社区居委会证明,其证据显然不充分、不合法、不真实。

“无名氏”的身份、年龄和经常居住地等基本信息不能依法核定,其计算的标准,比如年龄大小?经常居住地在哪里?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计算?无法确定。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很不充分。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七、关于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本案中唯一能够确定原告主体资格的是“无名氏”的女儿姚某某,因姚某某与死者“无名氏”有亲子鉴定。至于无名氏的丈夫叫姚,曾经还有长女姚某某,还有一个小儿子已经去世,留下孙女吉某某的说法,完全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姚的一面之词,不能排除冒认之嫌疑。“无名氏”为谁?何时与谁结婚?是否举行婚礼?婚后生育哪几个子女?卷宗中没有对死者“无名氏”的《辨认笔录》,也没有对其他亲属的《询问笔录》,属于对原告的亲属身份和基本事实没有查清、核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袁庄某某居委会也是听原告事后的片面之言所写的证明,某某派出所仅仅凭袁庄某某居委会的证明才补办的姚户籍信息。关于原告是否与死者“无名氏”存在夫妻关系和其他亲属关系,本案中没有充分的证据和有效的事实根据。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因此,本律师认为,作为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仍然存在较大的嫌疑,除了姚某某以外,所谓“无名氏”的其他近亲属,均无法认定其法定的原告主体资格。

八、关于被告责任主体的问题。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这无可厚非,但是本案中车主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车主任某某宝明知自己所有的面包车有重大缺陷,明知任某某没有驾驶资格,而将车和钥匙交给任某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肇事车辆没有交纳交强险,应当在没有交纳交强

的范围内,由车主与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原告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

以上辩护意见,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采纳。

2019年11月20日

 【判决结果】

    被告人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裁判文书】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2019)鄂0683刑初563号《刑事判决书》。略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例。在代理这起案件过程中,辩护(代理)律师有以下几点情况和经验,值得说明和分享:

一、当事人是个典型的农民,家境比较贫寒。双方协商律师费三个阶段,包括民事赔偿部分,共计3万元,办理委托手续。但是,被告人交不起律师费,其近亲属通过熟人介绍,又托人找关系,仅仅支付了8000元,要求律师先办理案件,等案件结束时交清。考虑到贫穷的农民打不起官司,出了人祸,举步维艰,不知所措,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脱贫。出于同情,本律师就按照交足律师费的案件,同样尽心尽力地去做,多做善事,必有好报。

二、本案在交警大队调解以及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本律师一直没有放弃调解,力图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大大小小,本律师与对方单独或者面对面地谈判和交涉了10余次。

一方面,律师代书了《取保候审申请书》,试图为任某某取保候审,但是,交警讲,任某某的亲属必须拿钱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才可以办理。被告人亲属拿不出赔偿款,无法取保;一方面,本律师多次会见任某某,做工作争取让任某某的亲属到处化缘借款赔偿。但是,交警大队计算的赔偿额在60万元左右,被告人的亲属筹集不到这么多钱。

本律师又通过被害人亲属的代理律师,组织双方在办公室进行面对面地调解,经多次谈判,将赔偿数额降到35、6万元。过了几天,被告人亲属还是无法筹集到这些赔偿款。没有办法,本律师又邀请死者的老伴单独来办公室谈心,被告人老伴同意7日内一次性支付25万元,包括已经支付的3万元安葬费,后来降到23万元。

但是,被告人亲属还是无法筹集足这些赔偿款,在与被告人亲属多次交换意见后,被告人亲属同意一次性赔偿20万元,包括已经支付的赔偿款3万元。本律师将此已经反馈给人民检察院,检察院转达赔偿意见后,被害人亲属不同意。无奈之下,被害人亲属委托代理律师将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起诉到人民法院。

在人民法院开庭前后,又经过了五、六次调解,最终,除了已经赔偿的3万元丧葬费以外,被告人亲属再支付17.5万元赔偿款,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三、无论怎么调解,作为辩护兼代理律师,仍然要善于发现和掌握案件中存在的问题,用敏锐的辩护眼光及时洞察案件中的证据瑕疵、证据缺失和证据矛盾。依据现有案件证据事实和现有法


注意:文章中提到的《侵权责任法》当前已失效,请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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