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找法网>西安律师>雁塔区律师>郑志春律师 > 亲办案例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的主体确认及过错比例问题

作者:郑志春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3-10-24 12:53 浏览量:135

案情简介:

2020年×月×日,据王某称其受雇于韩某某,在2020年×月×日,王某在韩某某位于西安市×区×路×小区×室进行贴瓷砖装修施工,工作中因为韩某某提供的上料用的滑轮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导致王某从没有护栏的2楼坠落到1楼,事故发生后王某被120急救送往西安××××医院急诊,并在该院继续住院治疗1×天。后诊断为“1、左桡骨远端骨折(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2、下唇裂伤3、左侧上颌窦骨折”,事故发生后,王某多次找韩某某商谈赔偿事宜未果,所以王某欲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利。

王某于2020、2022年、2023年×月×日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我所委派郑志春律师作为本案一审、二审阶段、执行阶段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在接受王某的委托后,及时与王某进行了沟通并收集了案件的相关材料。

案件处理结果:

西安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月×日作出(2021)陕×××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元;二、驳回王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鉴定费×××元,由被告×××公司承担×××元,原告王某承担×××元。”

后韩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月×日作出(2022)陕×××民终×××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公司负担。”

办案心得:

本案是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纠纷,但是该案没有书面协议,用工是那种比较零散型的,而且当事人也是干活才第二天,所以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实际情况,本案重点考虑的有这么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本案的主体问题?据当事人陈述他是被一个卖瓷砖的朋友介绍给一个人,这个人好像是一个装修公司的员工,但是这个人的细节信息以及公司的名称也不清楚,只有和这个人关于干活的一些沟通情况的微信聊天记录,但是因为他了解业主的一些信息;所以该案中被告主体的确定是一个重点;第二个问题就是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比例的多少?;第三个问题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区别。

第一个问题,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考虑到本案中当事人所了解的信息极为有限,我们最终确定将其所装修房屋的业主列为被告,因为本案中房屋的装修到底是业主自己装修还是找装修公司我们并不清楚,而且即便有装修公司但是对于装修合同以及装修公司的具体信息我们也并不清楚,所以我们先将业主列为为被告,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再进行进一步调整,而事实上该案在立案后诉前调解阶段业主就去法院拿出了其和装修公司之间的装修合同,所以我们也根据该种情况追加了被告即装修公司,而事实上那个与当事人联系并确定工作内容的联系人也确系该装修公司员工,这样本案的主体就很明确,也就是原告的雇主为该装修公司,当然为了慎重我们依然还是将业主列为被告,在庭审中作为被告的装修公司追加了第三人,认为其将原告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已经包给了第三人,从而试图将责任推给第三人,但从庭审证据及事实很明显证明了装修公司承揽上述工程后联系了原告铺瓷砖,原告根据装修公司指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及工作范围提供劳动力,装修所用材料由装修公司提供,由原告以最终铺砖的平方数支付报酬,双方之间成立劳务关系, 其中并无任何第三者介入,故二者之间的劳务关系非常明确。本案最终主体的确认实际上是在当事人掌握的极为有限的信息中选出一种最稳妥的方案,从而使案件牵出真是有价值的信息并最终导入正确的方向。

第二个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但是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我们初步判断当事人是存在一定过错的,这个进行了明确告知,但具体过错的比例还要根据庭审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确认,而最终本案中因为装修公司追加的第三人与原告在一起施工,并且根据现场照片,综合证明在第三人明确告知原告不要使用起吊机的情况下,原告擅自使用并最终导致事故发生,所以在最终责任比例方面法院对原告的比例比之前预判的加重了,双方各承担百分之五十,但这是原告之前未告知且庭审中自己认可的部分,所以原告也是完全接受的。

第三个问题,雇佣合同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应当看到,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具有些共性,如它们同属劳务供给合同,合同目的的实现均有赖劳务的供给,且其性质均属承诺、不要式、双务、有偿的合同。因此二者的区别,实际上在于“怎么进行劳务”,而非在于“做什么劳务”,以所从事的活动内容来区分的观点是有待商榷的。
  可见,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在于“做什么”或者说“如何做”。要区分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关键把握以下几点进行分析判断:
  1、当事人在从事劳务活动中的地位与关系不同。这是二者根本区别。雇佣合同要求雇员在工作的方式、方法、进度、场所要依雇主的指示、命令和支配,依据雇主的意志完成雇主所交办的工作任务。二者在劳务活动中是支配和从属的关系,具有一定人身关系属性。相反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承揽人只需按照定作人对定作物的要求完成任务即可,至于如何完成、完成场所、进程一般由承揽人自己意志决定。
  2、计酬依据和方式的不同。这是二者的基本区别。雇佣合同以劳务为标的,其计酬依据是劳务本身,只要雇员依雇主指示为一定劳务,不论有无工作成果,都应得到报酬;而承揽合同则以劳动成果为标的,其计酬依据是劳务的成果,承揽人仅有劳务,没有成果,不应得到报酬。另外,雇佣合同一般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而承揽合同一般是一次性结算劳务报酬。
  3、对劳务提供者的亲历性要求不同。雇佣合同中,劳务提供者不可将劳务转由他人提供,如果不是合同当事人所为的劳务,劳动报酬就应由实际提供劳务人所得;而承揽合同中,并不禁止转承揽,承揽人可以合同外第三人的劳动成果向定作人求偿。

本案最终一、二审处理结果但是人都比较满意,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最大化的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本案实际处理过程中还有很多细节部分包括鉴定部分、以及后期关于若分公司无法履行则需追加总公司等问题,大家可以考虑一下,这里就不一一赘述。

 


在线咨询郑志春律师

律师综合信息

  • 用户推荐热度: 5.0

  • 累计帮助用户量:1426

  • 好评:14

咨询电话:15829206492
找法网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关注律师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