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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不负责任延误诊治致患者不明原因死亡案
来源:王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07
浏览量:1078

医方不负责任延误诊治致患者不明原因死亡案

案例简介:

     患者史某某,女,36岁,主因“腹痛8小时伴呕吐3次”于2007年12月8日早晨7时许入某县医院诊治,后于10时40分收住内科病房治疗。于当日下午14时30分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16时15分入上级医院诊治后于18时30分死亡。由此,医患双方发生纠纷。

     该患在医方门诊查心电图V1—5导联ST段下移0.2—0.4mv,T波双相。入内科病房后查:神志清楚,急性病容,剑突下压痛阳性,无反跳痛 ,余未见明显异常,血压:180/110mmHg,既往史:自诉3月前曾发现血压高。辅助检查:血尿淀粉酶正常,腹部B超示肝内胆管结石。医方诊断:1、急腹症?2、高血压3级;3、主动脉夹层动脉瘤?

纠纷处理:

     医患双方发生纠纷后,医方认为在整个诊断治疗过程中无过错,患者是在转入上级医院2个多小时后死亡,并且上级医院的心电监测也未见到心电图不正常表现,并要求做尸体解剖明确死因。患方家住农村封建迷信思想比较重,认为年轻人死亡再尸解更不吉利,拒绝尸体解剖。

     作为患方的代理律师,经过复印病历资料了解到基本情况后指出医方存在如下违反医疗常规(有些甚至是严重不负责任的医疗过错)之处:

      一、心电图提示V1—5导联ST段下移0.2—0.4mv,T波双相,既往史3个月前发现血压高,本次入院血压180/110mmHg明显高于正常的情况下,从医疗常规讲首先要明确是否有心脏疾病,此时应动态观察心电图变化,查心肌酶,但医方这些都没有做,这属于严重不负责任,同时治疗中未用降血压、改善心肌供血的药。至于上级医院的心电监测显示的是标准导联的心电图,而不是胸前导联的图形。

      二、虽然是星期六,但在病情未明持续加重的情况下经治医师未向上级医师汇报情况进行进一步处理,延误宝贵时间。

      三、急腹症病人在诊断未明确的情况下,应当禁食水,而医方医嘱中“普食”。同时在转院走时肌肉注射杜冷丁100mg致病情被掩盖,影响上级医师的正确判断。

      针对医方上述的医疗过错,认为医方多处违反医疗常规延误诊治,与患者的最终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希望医方能够理解,同情患方,从医疗过错的角度给予患方适当赔偿。最终,医方采纳该意见,与患方达成了补偿协议。

办案体会:

      医疗程序是“双刃剑”,尽管某些疾病诊治可能非常疑难,但作为一县院的内科主治医师严重违反医疗程序、诊疗常规、不负责任,延误患者诊治时间,致病情加重而死亡,教训之深,不能不引起临床医师的注意。

      作为患方的代理律师,首先要做好患方的思想工作以免事态扩大,同时要尊重医方,善意地指出其诊治工作中的过错,并且一定要讲明相关的法律规定,取得医方的信任。这些工作做好的话,有一些医疗纠纷还是能够协商调解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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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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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义盟(准格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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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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