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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东卫物流律师亲办案例
历时三年多,标的额45万美元的涉外案件最终胜诉
来源:翟东卫物流律师
发布时间:2023-10-17
浏览量:73

案件描述

原告与被告一系运输合同关系,双方自2012年起即建立长期交易关系,被告一委托原告处理货物的国际航空运输事宜。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被告一通过电子邮件向原告下达委托指令,沟通货运信息、核对账目及沟通付款信息等。自2018年起,被告一称因资金问题逾期支付原告运费。2018年底,原告与被告一通过邮件对账确认,截至对账当日被告一尚欠原告453067.33美元,并制定还款计划。但被告一出具付款计划后并未按照付款计划履行,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一尚欠原告运费453067.33美元。

另经查明,被告一系外国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新加坡公司)系被告一唯一股东。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运费本金453067.33美元(以2018101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3126164.577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上述运费逾期付款占有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以所欠运费本金人民币3126164.57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18101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325日为187100.94元);

3、判令被告二对前述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暂合计人民币3313265.51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运费453067.33美元;

二、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的计算方式为:以 453067.33 美元为基数,按照中国银行同期美元贷款利率标准自2018 1011日起计算至202131日止);

三、被告二就本判决第一判项、第二判项确定的被告一所负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总结

自本团队接受原告方的委托,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起诉,到最终拿到令当事人满意的胜诉判决,历时三年半有余。中间经历了请外送达、公告送达、债权申报、债权审核异议申请以及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向法院补充证据材料等等……过程不可谓不曲折漫长!好在最终法院全部支持了我方关于45万多美元运费的诉讼请求,案件目前已经进入强制执行阶段。针对本案办理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困难,以及我们为此作出的努力及相应的解决方式,我们简要作出以下总结,以供各位同行以及遇到类似纠纷的当事人参考。

第一,关于本案中境外主体的送达问题;

由于被告一属于外国法人独资公司,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将其独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经背景调查及分析,我们认为被告一很有可能存在履行能力不足的风险,为了更好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在取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我们将被告一的独资股东,即被告二(新加坡公司)列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在依照法律规定做完被告二主体的公证认证程序后,本案又面临涉外送达的问题。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优先向被告二实行邮寄送达。然而,邮寄的文书被拒收。法院随后告知需要通过外交途径向被告二送达案件材料。关于外交送达,1986814日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外交送达相关事项作出了规定。根据该通知,外交送达的流程可简述为:送达法院-上级法院-外交部领事司-对方驻中国使馆-对方外交部-司法机构-受送达人。在正式进行外交送达前,按法院要求,我们协助当事人委托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将全部诉讼文书翻译成英文。另外,经我们向法院申请,前海法院同意在外交送达的同时对被告二进行公告送达,以确保能按传票上的开庭时间顺利开庭。最终,经过法院以及我们的不懈努力,本案于202212月开庭。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于202391日经审议通过,自20241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下称“2023年民事诉讼法”)重点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送达方式的进行了修改,旨在解决“送达难”问题,提高涉外案件的审判效率。在2023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中,增加了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独资企业送达的规定,因此,如果本案发生在2023年民事诉讼法适用之后,则被告一作为被告二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即可以作为被送达人。

第二,关于证据丢失、不足的问题

本案在整理起诉材料时,经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当事人均反馈由于交易跨度时间长、员工离职、邮箱邮件清理、公司系统升级等原因,能提供的只有一个被告一承认欠款金额以及制定还款计划的邮件,无法提供基础交易、对账、付款等记录。考虑到法院审查、立案、送达、排期开庭都需要时间,为了尽快立案开庭,在与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我们先就手上的材料向法院申请了立案。立案后,我们多次与当事人联系沟通,尝试补充证据材料,但当事人并未有新的证据补充。

诉讼过程中,我们针对法官在庭前会议中问询的内容以及被告发表的答辩意见,在会后积极联系当事人补充证据,在当事人反馈无法提供的情况下,我们仍不言弃。最终,经过抽丝剥茧,我们在有几十万封邮件的邮箱里,找到原被告之间与本案有关的部分基础交易事实,以及被告一向原告部分付款的记录,用以确认交易主体以及证明双方之间的交易模式。同时,我们在进行检索后,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一所涉其他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证明在另案中查明,被告一使用相同域名的电子邮箱与案外人联系,补强证明本案中邮箱使用人员为被告一员工,且具有处理相关事项的授权。

在我们的不懈努力下,本案从最初证据不充足,到经过我们不断搜寻、补充,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补强,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终我方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判决二被告连带向我方当事人支付运费453067.33美元及相应利息,我们胜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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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翟东卫物流
  • 执业律所:
    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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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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