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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只有复印件,诉讼时效已过,法院会受理吗?人民法院支持吗?
来源:沈虹律师
发布时间:2023-10-13
浏览量:804

答:可以向法院起诉,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成功案例:

2021年期间,原告小红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货款 (欠款)80200 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俩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猪肉批发生意,被告小胡自从2015 9月到 201619日期间,被告一直在原告批发购买猪肉 ,刚开始的时候,原告与被告约定半个月结清一次,被告开始的时候通过现金和微信转款结清的;但是,在 2015 10月下后被告小胡慢慢只付清部分款项,一直叠加到欠条上的金额(80200 )后原告没有继续为被告供货。2016 19日,原告与被告所欠猪肉货款进行结算,双方确认数额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和身份证复印件,载明今欠到原告小红猪肉款项现金人民捌万零贰佰元整 80200.0元。此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拒接原告电话、拉黑微信等方式拒不归还逃避欠款。由于时间比较长久,原告小红应搬家原因不慎将原件欠条丢失。

原告小红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其中,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企业信息均有原件核对,故人民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欠条》虽无原件核对,该证据能与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相互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法院对《欠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

根据原告小红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小红经营鲜猪肉买卖生意,2015 9月至 2016 1月期间,被告小胡向原告购买猪肉,货物运送至海口被告猪肉店的经营场所交付。被告小胡于 2015 年 111日向原告微信转账 5000 元,于2015 112日向原告微信转账5000,20151116日向原告微信转账 1000 元。201619日,被告小胡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原告小红猪肉款 80200 元。2016 110日,被告小胡向原告微信转账 5000 元。2020年 107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发生信息,“欠款也拖这么久了,总得有个说法吧”。2021年 10月 17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了《欠条》的图片并询问“80200 元什么时候结清给我”,被告小胡回复,“现在还没走出低谷期,应该在明后年会清”,“后年还清的机会大一点,欠债还清只是时间问题,请你放心好了”。被告至今未能还款,遂

法院认为,被告小胡作为被告猪肉店的经营者,向原告小红购买猪肉,原告将被告所购买的猪肉运送至被告猪肉店的经营场所进行交付,因此,原告与被告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小胡作为被告猪肉店的经营者,在收到货物后于 2016 1月 9日与原告进行结算并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猪肉款80200 元未予支付。虽然被告小胡在出具《欠条》之后向原告转账支付了 5000 元。但是,从原告与被告小胡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原告曾于 2020 年 10 月要求被告小胡结清尚欠的80200 元货款,被告仅表示要迟延还款,但未对欠款数额提出异议。因此可以认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数额为80200 元。原告请求被告猪肉店支付货款80200 元,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法释》〔202017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有复印件的欠条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开庭立案;微信记录只有少数转账记录,且金额不大,不影响法院正常审理范围,可以进一步确认不影响人民法院起诉立案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法释202017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事实求实,说清楚借钱目的、对方身份、职业、借钱用途、自身收入等情况,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会根据上述情况作出判决结构,借款人与被借款人不存在上述情况下,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则上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如果时间过期,债权人继续向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债务人对债权金额没有提出异议,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新的三年时间。

 

综上,上述分享成功案例以及法律规定希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各位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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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沈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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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1202210502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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