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鹏律师亲办案例
杭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男子倒卖收购废铁获缓刑
来源:李鹏律师
发布时间:2023-10-13
浏览量:107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浙0191刑初**号

公诉机关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20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2021年**月**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官XX、检察官助理XX出庭,指控:刘某1(另案处理)系杭州公司货车驾驶员,负责在XXX等地之间运输废铁。2019年**月至**月期间,刘某1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多次在运输途中将车上部分废铁出售给被告人A某及刘某2、某(均另案处理)等人。A某明知上述废铁系刘某1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从中非法牟利。现查明,被告人A某48次支付刘某1货款共计7万余元,其再转售后非法获利6000余元。2020年**月**日,被告人A某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A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认为被告人A某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A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1、刘某2、等人的证言、刑事称重笔录、称重照片、电子勘验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数据光盘、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监控光盘、工资领取记录、考勤记录、谅解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营业执照、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A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A某退出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故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对于被告人A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XX

二〇二一XXXX

书 记 员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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