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拱检刑不诉〔2021〕**号
当事人信息
被不起诉人A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因本案于2021年**月**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A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月**日,被不起诉人A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两张手机卡(183**、185**),并将上述手机卡以及本人名下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10**)、民生银行卡(卡号6226**)交由B某(另案处理)等人使用,并协助使用185****的手机号码扫脸注册支XX宝账户以及某宝商家,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元。
经查,上述账户合计资金流水达人民币43万余元。其中,被害人C某某、D某某被骗的15余万元系通过被不起诉人A某的支某宝、工商银行等账户流转。
2021年**月**日,公安机关在**抓获被不起诉人A某。归案后,被不起诉人A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A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A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