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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成功获得17万多的经济补偿

作者:闫勇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3-10-10 14:45 浏览量:1190

【案件基本情况】

A某于X年X月 X日入职C公司,从事采购经理工作,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A某工资X元/月。X年X月 X日,C公司提出解除与A某的劳动合同,并与A某签订离职协议书,但未支付A某经济补偿。后A某诉至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A某的诉求,C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诉求】

A某诉求为要求法院判令C公司支付经济补偿X元、工资差额X元、未休假工资X元。

【案件分析】

代理人经分析认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案件结果】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最终法院判令C公司支付A某经济补偿X元、工资差额X元、未休假工资X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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