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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来源:李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3-10-04
浏览量:1818

关键词】金融合同 抵押合同 优先受偿权 争议房产

【案情简介】某公司与第三人合作开发某广场项目,按照合作协议,第三人及公司分得其中部分房产面积。某公司未经第三人同意,擅自将已分配给第三人的部分房产,抵押给某农村信用社用于贷款,且逾期未偿还。某农村信用社起诉至法院主张某公司偿还贷款,并主张抵押优先受偿权。李律师提出的“有争议的房产不得用于抵押”的观点获得法院采纳,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农村信用社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审理结果】

海南省XX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XX3)XX民终XXX

 

上诉人: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XX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服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XX


上诉人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XX农信社)、 海南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 XX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XXXXX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XX市人民法院作出的(XX)琼9007民初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xXX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农信社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并依法改判 XX农信社对XX公司名下位于XXXXXXXX A1XX号商铺、2XX商场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 受偿;2.二审诉讼费由XX公司、XX公司、XXXX XXXX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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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其他事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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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法院于庭审次日作出判决,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XX农信社请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应否支持;2.XX公司应否向XX农信社支付XX XXX日至XXXXX日期间的复利;3.XX公司主张逾期利息自XXXXX日起按年利率4. 3%的标准计付有无依据。本院评析如下: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 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故,抵押人对其用于抵押的财产应享有处分权。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权属有争议的房产不得设定抵押。因此,案涉房屋虽然登记在XX公司名下,且XX公司将其抵押予XX农信社并办理抵押登记,但该房产物权因XX公司诉请确权予其,并要求XX公司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而处于权属争议状态。现XX公司所诉案件尚未审理终结,房产物权尚未明确,不宜对《抵押合同》的效力及XX农信社就案涉房屋提出的优先受偿权进行审理,以避免发生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一审认为在上述房产确权认定后,相关各方可另案主张权利,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XX农信社在案涉房屋发生权属争议的情况下请求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及优先受偿权的理由不够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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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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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XX农信社及XX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 均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申理, 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 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 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 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 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 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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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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