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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80周岁被告70周岁的特别离婚案,律师努力下一审直接判决离婚
来源:姚玉斌律师
发布时间:2023-09-27
浏览量:1771

2023727日,我接到一个不普通的离婚案件,原告80周岁,被告70周岁。

 

原告和被告都是再婚,于19965月在泸县福集镇登记结婚,再婚时原告53岁,被告43岁,双方无共同生育子女,二婚至今已27年,夫妻共同财产由被告管理,无夫妻共同债务。

 

二婚时,起初感情尚可,后因原告查出直肠癌,进行了肛门切除及改道手术,术后引发严重肠梗阻,由于术后护理不当,原告去年开始并发了造口旁疝,大肠往外溢突,并逐渐肿胀到排球大小,生活不能自理。被告开始明显表达不满,经常从早骂到晚,原告心里十分难受和憋屈,只能暗自啜泣,伤心流泪,最初的夫妻感情早已化为乌有,被告对原告如今只剩下百般嫌弃和怨恨。

 

结婚多年来,夫妻共同财产一直由被告管理,原告现重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被告抛弃原告不管不顾,因生活需人护理,原告只能暂时住在养老院。原告直肠癌后,造口旁疝随时导致生命危险,但被告仅在原告卡上留2万元,将夫妻共同财产占为己有,严重影响原告的基本生活和医疗。

 

立案后,我向法院申请了律师调令,对被告控制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调查,查询到被告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55万元,被告提前支取未到期定期存款,被告还恶意以取现方式转移,防止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开庭中,被告气势汹汹,声音强大,把无理当有理,认为自己都是对的,总结起来就是婚不离,钱不拿,人不管,作为原告律师,我们根据证据,有理有据举证,表现意见,并提交了书面代理意见,认为,

1.被告遗弃身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告,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应当判决离婚。

2.被告掌握夫妻全部共同财产,拒不给原告足够的医疗生活费,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应当判决离婚。

3.被告不离婚只是想要霸占属于原告的财产。

4.原告重立遗嘱,遗产由二个女儿继承。

5被告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55万元,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2023927日,收到法院的判决书,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1.判决离婚,2.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原告所有,3.被告再支付给原告10万元。一审取得全面胜利。

 

离婚案件一审第一次起诉,因为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判决离婚并分割财产,一审取得全面胜利。当律师,不在于有多大牌多出名,而在于有多认真多用心,只要有一分的机会,就要十分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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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姚玉斌
  • 执业律所:
    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5*********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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