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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开设赌场案罪轻取保候审辩护词
来源:赵丽律师
发布时间:2023-10-02
浏览量:1684

案情简介:202x年12月x日晚,张xx在xx县xx办事处xx村委东边的干沟内搭设帐篷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马xx在赌场帮忙领取固定工资。第二天凌晨,该赌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查实,当晚参赌人员20余人。

审判结果:取保候审,判决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辩护策略:辩护人仔细研读起诉书指控上诉人xx开设赌场的犯罪,对其犯罪事实不表示异议,但辩护人认为xx有从轻、减轻情节,应同案同判,体现罚当其罪。

一、xx在开设的赌场中所起的作用很小,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我国《刑法》第303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罪是行为犯,是以营利为目的,分开设和经营两个阶段实施的犯罪,因为如果只单单从字面理解该罪,只开设一个行为是无法营利的,必须还有后续的经营阶段。而所谓的开设是指为使赌场成立、营运而进行的连续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筹集必要的资金、设备;寻求开展赌博活动的场所;有时还包括雇佣必要的工作人员;而所谓的经营是指通过对赌场活动进行一定的规划、管理使之保持运作、营利。经营不是一次性的行为,而是在一段时间内具有相对稳定性、持续性的行为。又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也就是说各上诉人之间必须有主观上共同的犯罪故意。而本案中开设赌场是张xx所为,其开设赌场时并未与xx进行通谋,对于赌场的开设地点、时间、人员以及抽头方式、利润分成xx也并未参与策划,仅仅是在赌场开起来后,上诉人xx仅为赌场的经营提供协助,虽然在客观上,为赌场的经营提供了帮助,但是主观上其更直接的是希望通过自己的行为获得固定的报酬,对于赌场的营利,她是没有明确追求的态度。所以本案xx在赌场开设行为不存在共同故意犯罪,只在经营赌场中提供帮助,没有直接参加开设赌场犯罪的实行,但为正犯的犯罪创造便利条件,xx在该赌场的开设和经营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为次要和辅助的作用,应为从犯。

2、在共同犯罪中,在认定主犯和从犯的刑事责任时,应比较主犯和从犯在犯罪活动中的作用大小,否则,有可能造成量刑失衡。

辩护人认为,xx在该赌场的开设和经营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为次要和辅助的作用,应为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xx具有其他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马xx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经过,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在赌场中只是帮忙,领取固定工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给赌场提供资金,每天获得高额报酬两三千元的主犯(张xx)却根本没有被提起公诉,更没有被审判,而只是对这些从犯进行了公诉和判刑,明显不公平、公正。

3xx开设赌场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这一事实已经在法庭调查中,由各供述和证人证言予以证实,公诉机关对这一事实也是予以认可的。相对于一般的开设赌场罪的情况,其开设时间较短、场次较少,影响较小,对社会的危害性也相对较小,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xx主观恶性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xx为赌场的经营提供协助,虽然在客观上,为赌场的经营提供了帮助,但主观上想通过自己的行为获得固定的报酬,主观上恶性很小。

5xx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马xx在公安机关的整个侦查过程中,始终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供述前后一致,确有悔罪表现;在本案的整个庭审过程中,上诉人马xx认罪态度好,能如实回答公诉机关和审判人员的提问,自愿认罪。上诉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是其本人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受到不良朋友的引诱,具有其自身的原因,也有其他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上诉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上诉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小结:鉴于马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认罪态度良好,在量刑处罚时从轻处罚,且其属于从犯,情况轻微,并未造成直接、明显的社会危害后果,适用减刑后更不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反而会信服法律的公平与公正,从而会遵法、守法,痛改前非,刑满释放后会做对社会和人民有益的事情!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并对马xx从轻判决,并对主犯作出相应的审理和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公平与公正,维护马xx的合法权益。给马xx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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