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二、代理策略:
虽公司原股东股权转让在前、诉讼债务形成在后,但通过大量的搜集证据证明原股东转让股权的根本目的在于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具有追加的必要,也符合九民会议纪要和司法解释关于追加的法律规定。
三、判决结果:
一审、二审均判决支持我方诉讼请求,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四、律师点评:原股东对公司债务担责一般需具有以下情形: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3、原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为认缴且出资期限较长;
4、公司债务形成于原股东任职期间;
5、原股东股权转让的受让人为“特殊人群”(无财产、特定关系、患病无履行能力等)且一般为无偿转让。
同时,上述情形从实质结果上来看,原股东的行为实质具有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的目的,不追加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将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