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至2019年12月,吴某某在担任山东某公司焦管班长期间,与公司保卫部班长李某1等人密谋,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以窃取该公司焦炭用车辆运出,并销售至青州市某公司,数额共计16201100元。
辩护人经阅卷及会见吴某某得知,吴某某没有参与事前密谋,在整个过程中其没有与其他参与人主动联络,仅是消极履行个人职责,放任同案人员窃取公司焦炭,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吴某某仅参与部分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其参与的犯罪数额及分赃数额均缺乏依据;吴某某家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退缴部分赃款。基于上述事实,辩护人提出吴某某系从犯、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辩护观点,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观点,判决吴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对此结果,吴某某及其家人非常满意。
该案判决书案号为(2021)鲁1625刑初3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