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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婚礼未登记,彩礼如何判决?

作者:盈科王雨昕团队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3-09-19 15:55 浏览量:344

  【案情简介】

  张某与吴某经媒人介绍认识,2020年1月17日,张某给付吴某1万元见面礼,2020年1月25日,给付吴某8.8万元彩礼。

  2020年3月1日,两人在家举办酒席,后由于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因琐事经常吵架未能建立良好的夫妻关系。2020年6月,吴某拒绝了张某结婚登记的请求并回到了娘家,张某多次要求吴某回到家中一块办理结婚登记,但吴某予以拒绝。

  张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退还见面礼和彩礼共计9.8万元。

  【判决结果】

  被告吴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张某退还彩礼50000元。

  【律师解读】

  婚姻最本质的因素和基础应该是夫妻之间的感情,两个人在一起应该基于感情,这也是婚姻关系能够长远存续必然的要求。恋爱时男女双方看似情投意合,但婚后由性格造成的矛盾逐渐发酵,又因习惯了以自我为中心,过于注重婚姻中的个人感受,不愿换位思考、互相体谅,缺少家庭责任感,碰到家庭琐事易冲动、不让步,最终极易成为离婚的”导火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第七章第50条:“婚约财产纠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张某、吴某除未进行形式上登记结婚外,与其他夫妻无异。二人不仅按照风俗习惯举行了婚礼,吴某还用张某支付的彩礼购置了洗衣机、空调等电器放置在张某家中,二人共同生活了三个月。基于公平、公正原则,吴某酌情退还50000元彩礼符合相关规定。

  一段长久的婚姻,需要两个人共同用心去经营,相互磨合、忍让、迁就,任何一方掉链子、懈怠,都会使得这样一段婚姻平淡无味、如同鸡肋。两个原本互不认识的人,走到一起,擦出火花,因为爱情而组成一个家,努力生活在一起,共同缔造段婚姻,这本就是一件很奇妙的事情,只有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相互包容,才能一起走向更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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