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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离婚证办理结婚,如何定罪量刑?

作者:盈科王雨昕团队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3-09-19 15:55 浏览量:294

  【案情简介】

  2003年10月,王某与孙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

  2010年,王某与张某在工作中相识,后王某出轨张某,二人共同生活,张某不断催促王某跟其结婚。迫于张某催婚压力,2018年1月,王某持网上购买的假离婚证,在某民政局与张某登记结婚。

  2018年4月,被孙某发现后,王某与孙某离婚,案发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律师解读】

  一、王某为何构成重婚罪?

  重婚,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通常情况下,重婚罪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一种是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生活在一起,且周围民众也认为二人存在夫妻关系的事实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破坏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王某与张某重婚期间只有短短的三个月,重婚期间未办理婚礼,仅共同生活,双方没有生育孩子,因此,本案重婚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故人民法院根据王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王某6个月有期徒刑。

  二、张某是否构成重婚罪?

  张某主观上无与他人重婚的故意,一直认为张某与妻子已离婚,实际上张某受到王某的欺骗,故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王某有伪造假结婚证的行为,是否应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王某刑事责任?

  根据在案的证据显示,王某虽有使用伪造结婚证的行为,但其目的只是为与他人登记结婚。2007年5月1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案中,王某在网上买了假的离婚证,但是只买了一次没有达到三次以上的标准,购买的目的是结婚,而不是骗取拆迁补也不是逃避限购买房,王某购假离婚证的动机是单纯的,本案情节显著轻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买卖国家机关,对于情节轻微的,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行政处罚到刑事处罚的渐进性。因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王某重婚罪,重婚罪已吸收了治安处罚。因此,追究王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没有法律根据。本案不宜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法院采纳了律师辩护意见。因此,王某不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重婚罪作为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罪名,旨在保护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婚姻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元,一夫一妻制是维护婚姻稳定和家庭和睦的基础。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价值观的多元化,一些人在感情和婚姻方面存在着理念混乱和行为偏差的现象。这类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家庭的稳定,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和谐婚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也会让夫妻双方相互成就、家庭兴旺。我们都应该对夫妻之间相互忠诚彼此洁身自好,切勿为了一时的新鲜,跑偏了轨道,后悔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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