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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作者:盈科王雨昕团队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3-09-19 15:54 浏览量:309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2日,李某入职某保洁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书。2022年1月21日,李某在工作中受伤,此后未再工作。入职某保洁公司时李某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2022年9月1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2022年1月21日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22年10月25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李某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拾级。

  2023年1月3日,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3年1月5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李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一、某保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停工留薪期工资10300元;

  二、某保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544.4元;

  三、某保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246元;

  四、某保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246元;

  五、某保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医疗费4841.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

  六、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一、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是否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各地法院采纳的观点是: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而深圳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劳动者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予以支持的,依据的是现行有效的《2013年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深劳人仲委[2014]1号】第七条规定,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应予支持。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相关法律规定(以北京为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但该办法已于2011年12月5日被废止。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现行有效,未明确已达退休年龄人员不得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结合本案,法院认为《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废止,故对于已达退休年龄人员是否应支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虽然李某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其并未享受退休待遇,存在着通过劳务获取报酬的需要。从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某保洁公司应向李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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