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五)
作者:卓文强 更新时间 : 2023-10-30 浏览量:40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 021 ) 粤5 381 民初 5 316号
原告:傅金某,女,1980年8月3某出生 ,某族,住罗定市XX街遗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某强,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继军,广东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定币xx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定市xx街道工业三路本厂内(办公综合楼)(即xxx皇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厂房办公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黄某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某,女,公司员工。
原告傅金某与被告罗定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 年1 2 月1 7某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所购商品房套内面积差异款 2241 0元及利息 8903. 4 3元( 利息以2241 0元为本金 ,自 2014年3月1 4某起按LPR 利率计至起诉之某为 8903. 43 元,余下利息计至被告所欠面积差异款付清之某止 )。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24 728. 8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 2014年3月1 4某在罗定市xx花园售楼处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2014030385, 该合同约定原告所购的 C栋7 02 号房建 筑面积 为 80. 6 3 平方 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69.17 平方米,公共分摊面积 11. 46 平方米;该合同第四条约定该商品房属预售,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每平方米4134. 67 元,总金额 285995 元; 合同第五条第 3项约定, 差异值超过 3%以上(不含本数 )的, 买受人可选择多退少补或退回所购商品房;签订合同后,原告按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69. 1 7平方米和每平方米单价为 41 34. 67 元,向被告支付 了首期购房款 85995 元,余款由原告向银行申请个人购房借款。201 9年7 月11 某,经罗定市自然资源局确认产权登 记建筑面积为 78. 4 5 平方米, 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6 3. 7 5 平方米, 公共分摊建筑面积1 4. 7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比合同约定 面积少 了5. 42 平方米, 面积差异百分比为 7. 84 %;
因此, 被告应按合同约定返还原告所购商品房套内面积误差部分的房价款 2241 0元以及利息。另外 ,原告于 2015 年8月29 某收楼后 ,被告于201 9年7 月11 某才为原告办好不动产 权证,被告逾期办证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逾期时 间自 201 6年8月24 某起算,计至201 9年7月11 某止 ,共计逾期天数为1 052 天, 以原告购房款 2 85995 元为基数 ,原告请求法院酌情按年利率 3%的标准计算逾期办证违约金 ,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 1 052 天 x (0.03 x 285995 元 ,365 天/年)= 24728.80元。在拿到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后,原告以及众多业主曾多 次与被告方工作人员协商,要求被告按规定结算产权面积缩 水应承担违约责任款项,但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拖延。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罗定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傅金某所购商品房套内 面积差异款 22409 .91 元。
二、由被告罗定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傅金某逾期办证违约金 571 9. 90 元。
三、由原告傅金某补交被告罗定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公摊面积差异款 1219 . 46 元。
四、案件受理费 601 元, 由被告罗定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
五、以上扣减原告傅金某需要补交给被告罗定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的 公摊面积差异款 121 9. 46 元后, 被告罗定市xx房地产有 限公司共应支付 27511.35元给原告傅金某 ,该27511. 35元分两期支付完毕 , 第一期在 2022 年3月1 7某前支付1 3755. 67 元,第二期在 2022 年7月17某前支付 13755 . 68 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 当事 人签收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