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作者:卓文强 更新时间 : 2023-09-19 浏览量:130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1 ) 粤5381 民初 5 315 号
原告: 陈某才, 男, 1 989 年3月1 2 某出生 ,某族,住xxx连州镇车战村委 。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文强,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继军,广东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定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罗城街道工业三路本厂内(办公综合楼) (即罗定市皇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厂房办公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黄某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某,女,公司员工。
原告陈某才与被告罗定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 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 年12 月17某 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所购商品房套内 面积 差异款 22175. 78 元及利 息8725 元( 利息以22175. 78 元为本金,自 201 4年4 月4某 起按LPR 利率计 至起诉之某为8725 元,余下利 息计至被 告所欠面积差异款什清之 某止)。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什逾期办证违约金33 776. 50 元。三、 本案诉讼 费由被 告承担。事实和理 由:原被告于201 4 年4月4某在罗 定市南洋花园售 楼处签订《广东 省商品房 买卖合同〉,〉合同编 号为 201 40401 20 , 该合同约定原告所购的C
栋xxx房建 筑面积为 1 06.76 平万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91. 60 平方米, 公共分摊面积1 5. 1 6 平万米; 该合同第四条约定该商品房属预售,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每平方米4264. 57 元, 总金额 3906 35 元; 合同第五条第3项约定,差异值超过 3%以上( 不含本数 )的, 买受人可选择多退少补或退回所购商品房;签订合同后,原告按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91. 6 0平方米和每平方米单价为 4264.57 元,向被告支付 了首期购房款 11 76 35 元, 余款273000 元向银行办理按揭手续。2 01 9年7 月24 某,经罗定市自然资源局确认产权登记建筑 面积为1 06. 33平方米, 其中套内建 筑面积 86. 4 平方米,公共分摊建筑面积 1 9. 9 3平方米。套内建 筑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 少了 5. 2 平方米, 面积差异百分比为 - 5. 68 %;
因此 , 被告应按合同约定返还原告所购商品房套内面积误差部分的房价款22175. 78 元以及利息。
另外 ,原告于 201 5年9月11 某收楼 后,被告于201 9年7月24 某才为原告办好不动产权证,被告逾期办证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逾期 时间自 201 6年9月6某起算 , 计至 2019 年7月24 某止 ,共计逾期天数为 1 052 天,以原告购房款 39 06 35 元为基数, 原告请 求法院酌情按年利率 3%的标准计算逾期办证违约 金,违约金计算公 式为 : 1 052 天X(0.03 X 390635 元 -:- 365 天/年) = 33776. 5元。在拿到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后 ,原告以及众 多业主曾多次与被告方工作人员协商,要求被告按规定结算产 权面积缩水应承担违约责任款项,但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拖 廷。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望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罗定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陈某才所购商品房套内面积差异款 22175.76 元。
二、由被告罗定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某才逾期办证违约金781 2. 70 元。
三、由原告陈某才补交被告罗定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公摊面积差异款 1664. 11 元。
四、案件受理费 708元,由被告罗定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
五、以上扣减原告陈某才需要补交给被告罗定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的 公摊面积差异款 1664. 11 元后,被告罗定市xx房地产有限公 司共应支 付29032. 35元给原告陈 某才,该29032. 35元分两期支付完毕, 第一期在 2022 年3月1 7某前支 付1451 6. 1 7元,第二期在 2022 年7月1 7某前支 付1451 6. 18 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 双方当事 人签收后,即具有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