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案量刑5年以上经辩护获缓刑
作者:何文真 更新时间 : 2023-09-19 浏览量:135
起因:
Y在某赌博平台上面注册会员之后创建俱乐部,赌博成员加入Y创建的俱乐部进行赌博。起诉书指控Y获取赌博分成情节严重,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建议量刑5年2个月。Y某委托何文真律师进行辩护。
办案经过: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经会见、阅卷,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Y发展参赌会员没有事实依据,该俱乐部的成员在赌博网站平台上已经注册会员,加入俱乐部之前已经是该网站会员。Y在本案中的违法所得,在性质上不属于利润分成,属于发展会员而获取的服务费。Y虽然收取了赌博平台的服务费,但其提现金额仅有3000余元,在案证据不能确实充分证明其符合“为赌博网站提供发展会员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达到2万元以上”的入刑金额要求。
此外,本案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未经法定批准程序、未经依法封存,提取见证人身份不明,属于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即便认定Y构成开设赌场罪,其具有从犯、立功等从宽情节。
结果:
最终,经过辩护人多次沟通,为委托人争取到缓刑的理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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