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不诉〔2021〕XX号
当事人信息
被不起诉人A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无业,户籍地**。因本案于2019年**月**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年**月**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月**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A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月**日**时许,被不起诉人A某因B某(另案处理)邀请,在杭州市西湖区**召集何某某等人携带甩棍、棒球棍、铁棍等作案工具,和**(另案处理)等人斗殴,双方共召集二十余人进行斗殴。
经本院审查认为,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A某存在聚众斗殴行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A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