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浙0109刑初**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因本案于**年**月**日被刑事拘留,于**年**月**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A某因拆迁赔偿问题对原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办事处、**村委会不满,于**年至**年期间,通过举报被害人**公司等企业违法用地的方式试图给**办事处、**村委会施加压力。被害人**迫于举报压力,为恢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由被害人**拿出5万元,被害人**各拿出1万元交给被告人A某。
案发后,被告人A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退赔被害人8万元,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A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拓建工程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拆迁户汇总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审核结算一览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充协议,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拆迁房屋测绘图,房屋补偿价格表,附属物补偿价格表,房屋装修补偿价格表,房屋拆迁补偿及奖励试算复核表,拆迁家庭情况调查表,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A某户有关安置问题说明,谅解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A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滋扰等方法,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A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XX
人民陪审员 XX
人民陪审员 XX
二〇二〇年XX月XX日
书 记 员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