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黎律师亲办案例
起诉物业公司获得支持,冀律师成功为受伤业主争取到赔偿
来源:冀黎律师
发布时间:2023-09-13
浏览量:418

近日家住长沙市雨花区的丰女士收到了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丰女士与长沙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物业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本案案情,本院酌情认定由XX物业公司承担70%的责任,即应当向丰女士赔偿66334元。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3日上午9时许,丰女士从所住楼栋前厅下台阶时不慎滑倒摔伤,后经鉴定其“右踝关节功能丧失68%,定为十级伤残”。丰女士之子万某认为在本次事故中物业公司存在一定责任,故多次找到XX物业公司讨要说法,但均被予以推诿,万般无奈之下万某找到冀律师帮助其维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代理过程

在接受委托后,冀律师仔细听取了万某对事发过程的详细描述,虽然丰女士确系自己下台阶时不慎踏空摔伤,但当听到万某的陈述中的一处细节“听邻居说物业公司在事发前二十分钟刚刚用高压水枪冲洗过地面”,冀黎律师意识到已经找到了维权成功的关键。

随后,冀律师亲自前往XX物业公司进行协商处理,并将协商过程全程录音,同时冀律师也要求XX物业公司提供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虽然XX物业公司提出免除丰女士一年的物业管理费的条件并不能达到委托人的预期,但此行的真正目的(锁定本案的关键证据)已经达到:1、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亲口承认事发前对地板进行过冲洗;2、监控显示丰女士摔倒时现场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

接下来的一切都按照预先沟通好的诉讼策略有条不紊的进行。丰女士一纸诉状将XX物业公司诉至法院,同时提交了协商时的录音和监控视频。主审法官在听取了双方意见和核实完证据后作出如下认定: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他人侵权行为受到人身损害,相关责任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长沙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公司,负有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业主人身安全的义务。被告长沙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工作人员冲洗地面后,未设置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造成原告损害,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自身未完全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综合本案案情,依法酌情认定由被告长沙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70%责任,原告承担30%责任。

最终,丰女士如愿获得了满意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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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冀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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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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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22019101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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