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案经辩护成功改变定性为虚假广告罪
作者:何文真 更新时间 : 2023-09-13 浏览量:160
起因:
G某因早年从商认识L某,后按照L某要求为其发展有推广需求的商家。G某主要在其个人社交朋友圈发布相关消息,并在有客户有需求后,按照L某的要求将客户拉入建立的社交组群,在商家与L某成交后收取佣金。
侦查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对G某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G某的亲属委托何文真律师进行辩护。
办案经过:
经会见当事人,阅卷,辩护人认为本案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犯罪嫌疑人G某刑事责任。从行为模式来看,G某所实施的行为系推广引流行为,在客观上为L某等人组织实施的推广行为提供帮助。
辩护人认为L某在本案中所实施行为应当评价为虚假广告行为,而G某实施的涉嫌犯罪行为应当评价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G某所实施的行为系推广引流行为,在客观上为L某等人组织实施的刷单炒信行为提供帮助,定性应为虚假广告罪。
结果:
本案办案机关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经过辩护人多次沟通,办案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改变定性为虚假广告罪,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的办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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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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