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强律师亲办案例
婚约财产纠纷案中“彩礼”的范畴
来源:秦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3-09-11
浏览量:598

                        ——以案说法

 

【案情简介】

张某(男)、王某(女)于2020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张某按农村习俗给付王某彩礼 258,402.58元和金手镯、项链、衣服等财物,共计288,777.91元。双方于2021年2月8日举行婚约仪式,后王某以各种理由拒不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提出悔婚。为此,张某要求王某返还上述彩礼未果。张某以婚约财产纠纷状告王某,请求判令王某返还彩礼249,365.25元,及金手镯一个、项链2条、耳钉5对、苹果手机一部、手提包(总计价值39,412.66元)。一审法院支持了张某观点,判决王某返还彩礼九万元。王某不服一审判决,现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第一项“返还张某给付的彩礼计90000元”,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返还义务。

【诉辩观点】

上诉人王某认为一审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判决显示公平。王某认为双方虽然未依法登记结婚,但是已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且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没有工作,所有日常消费都是从此彩礼中支出,彩礼已经全部用于共同生活。因此不应该返还9万元彩礼。被上诉人张某认为王某上诉观点不能成立,其应当返还彩礼,因为张某为支付彩礼借贷高额费用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同时二人婚礼后共同生活时间仅仅两个月,不存在共同生活花费彩礼情形,其余时间双方分别在两地打工,很少见面。

【法院裁判】

二审中王某提供了证人证言(拟证明与张某共同生活时间为两年)和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共同生活后期与张某关系仍然很好)。张某对此进行了质证。同时张某举证了村委会开具证明一份(拟证明因举行婚礼及支付彩礼借贷高额费用,家庭生活困难)、借条和微信转账凭证(证明为支付彩礼借贷大额费用)和微信聊天记录五份(证明王某和张某婚礼后双方分别在两地打工,很少见面,不存在共同生活花费彩礼的情形)。二审通过举证、质证等的审理,法院认为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并予以确认。

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 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张某、王某虽按照风俗习惯订立婚约,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是当事人之间为缔结婚姻关系,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财产,彩礼给付系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解除条件成就时,发生返还彩礼的法律效力。彩礼的返还应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同居时间的长短、给付财物的性质、社会习俗等综合因素。

关于“彩礼”的范畴分析如下:

一审中,张某请求王某返还彩礼101,000 元、 见面礼 16,000 元、“会亲家”礼金 26,000 元,属于彩礼的范畴,但需结合双方确已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的事实,被告应当予以部分返还。原告请求被告返还黄金手镯(老凤祥品牌)、 黄金项链(老凤祥品牌),计价款 19,560 元。该宗黄金饰品系张某将特定款项用于特定用途,亦属彩礼范畴,在原特定物存在并能返还原物的情况下,原则上应返还原物。

一审中,张某请求王某返还下轿钱 3200 元、改口钱2000元、王某胞弟订婚礼金4000元、王某胞弟结婚礼金22000元。下轿钱、 改口钱系张某及其父母在举行婚礼时按习俗接纳王某成为家庭一员,而给付的现金红包,系一种赠与行为;张某给付王某胞弟订婚礼金、结婚礼金,系基于其与王某之间存在婚约关系而为的赠与行为;上述现(礼)金均不属于彩礼范畴。原告请求返还“磕头礼”36,000 元的问题。 “磕头礼”系张某父母及其亲友在举行结婚仪式当日根据风俗习惯对张某和王某双方开启美好新生活的赠与行为,该款项亦不属于彩礼范畴。张某为王某购买手机、耳钉、水晶项链、 手提包等支付的相关费用,系张某赠与王某具有特定个人的物品,应认定为张某为加深双方感情而支出必要费用,故该特定物手机、手提包等物品或者相应折价款不应予以返还。张某请求王某返还转账 37,365.25 元的问题。上述转账行为多发生在张某、王某同居生活期间,且双方在此间互有转付金钱行为,该款项系双方同居生活期间的合理支出或生活消费行为,且有些款项具有特定情感表达性质(如 520 元),被告不应予以返还。

综上所述,结婚给付财物(俗称彩礼)的现象比较普遍,通常是因旧俗所累,并非自愿。当男女双方因种种原因不能成婚时,一 方要求另一方予以返还,这也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和民间的风俗习惯。上述观点也是得到了一审和二审法院的支持。

如果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综合因素予以确定,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返还的数额。虽然二审中王某提供了证人证言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明当事人双方共同生活两年时间且关系很好。但张某对此进行了有针对性质证和举证否定了对方观点。同时张某举证了村委会开具证明一份借条和微信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五份来证明其为支付彩礼借贷了大额债务,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及当事人双方聚少离多,实际共同生活时间只有两月左右。不难看出,二审中当事人双方主要围绕王某需要返还张某多少彩礼来辩护的。最终,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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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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