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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刑事判决书
来源:郭进律师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3-09-11
浏览量:538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粤1971刑初4653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xx,男,汉族,初中文化。

因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2 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辩护人郭进,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黎嘉欣,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20〕

Z40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xx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彩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xx及其辩护人郭律师、黎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因新冠疫情影响,本案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

被告人邓xx于2014年11月26日入职东莞市道滘镇扶屋水新兴路东莞市xx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市场部区域主管,2016年12月1日离职。2017年10月至2019年11月期间,邓xx隐瞒其已离职的情况利用其主管的身份胁迫郑xx、江xx(均另案处理)等门店店长、领班以虚构交易、隐瞒真实销售金额等方式骗取xx公司销售款。至案发,邓xx等人共计骗取东莞市xx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款1216613.22元。2020年1月17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某商场附近将邓xx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邓xx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诈骗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邓xx当庭自愿认罪,但认为自己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不是诈骗罪,而侵占的金额只有60-70万。

辩护人提出本案应该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而不是诈骗罪,

本案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74443.24元、被告人系初犯、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及主观恶性小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xx于2014年11月26日入职东莞市xx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担任市场部区域主管,2016年12月1日提出离职申请。2017年10月至2019年11月期间,邓xx利胁迫郑xx、江xx(均另案处理)等门店店长、领班以虚构交易、隐瞒真实销售金额等方式侵占xx公司销售款。至案发,邓xx等人共计侵占东莞市xx公司销售款1216613.22元。2020年1月17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沃尔玛商场附近将邓xx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材料、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劳动合同、离职申请表、员工身份证明,广东诚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报告书,证人黄xx、魏xx、许xx、冯xx、陈xx、赵xx、谢xx、谭xx、姚xx、李xx、梁xx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转账记录,被害单位员工王xx的陈述,被告人邓xx的供述、辨认笔录,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本院综合评析如下:

1、关于被告人是否处于离职状态,经查,现有证据只

能证明被告人于2016年12月提交离职申请书,且被告人是

否离职,不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本案对其是否处于离

职状态不予评价。

2、关于本案定性问题,经查,同案人郑xx、江xx

等人担任本案被害单位东莞市xx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门

店店长、领班等职务,利用职务之便,以隐嘴真实销售金额等方式侵占xx公司销售款,其性质是利用保管、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邓xx与郑xx等人合谋,共同侵占xx公司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故无论被告人是否仍然是被害公司的员工,被告人的行为都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被告人、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3、关于本案涉案金额,经查,广东诚xx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报告书证实郑xx等14人收到邓xx款项为人民币616143.92元,支付邓xx款项为人民币1832757.14元,邓xx实际入账人民币 1216613.22 元。以上报告书经法定程序作出,依法应予采纳。故本院认定被告人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1216613.22 元。被告人、辩护人关于本案涉案金额的辩解、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4、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避重就轻,未能如实供述涉案金额,不能认定为认罪态度好;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侵占金额巨大,社会危害性较大,主观恶性较大。

以上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5、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其余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

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xx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与他人合谋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同案人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xx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视被告人邓x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

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6年1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责令被告人邓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

五日内退赔被害单位东莞市xx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1216613.22元。

三、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

单),依法予以没收,直接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晓莉

审判员孙龙军

人民陪审员 孙 喜

二0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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