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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调解有新意

作者:林智敏  更新时间 : 2023-09-04  浏览量:113

千万赔偿+十年修复,守护绿水青山

摘要

   由某省环境保护基金会提起的与广州市某船舶清油有限公司、深圳市某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崔某荣、陈某樵、陈某洪、陈某达、张某、彭某华、黄某东、何某仔、陈某胜、李某品、李某均、徐某光、彭某波、管某南和李某垣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已于2022年由广州市某人民法院发出环境公益诉讼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该案原告为某省环境保护基金会,支持起诉人为广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起,被告深圳市某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崔某、股东被告陈某樵与被告广州市某船舶清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A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文(在逃,另案处理)商谈,由粤A公司将部分场地和设备出租给穗某公司经营非法“洗油”业务。

  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穗某公司未依法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人生产,在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等相关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在上述场地使用“硫酸白土法”进行非法“洗油”业务,直到2018 年6月 26 日生态环境部到粤A公司开展专项督查才停产。穗某公司在此期间将油品贸易中未达销售标准的油品和运输、储存中产生的杂质较多的罐底油进行精制,精制时通过投加硫酸去除油品中的氧化物等物质,然后加人白土进行助凝合吸附,必要时需要碱洗,精制过程对水体、大气和土壤等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其中崔某荣负责穗某公司油品的购买和销售,陈某樵负责穗某公司“洗油车间”的经营,被告陈某洪在明知穗某公司从事非法“洗油”业务的情况下,负责协助被告李某垣对“洗油车间”进行监管和开展运营工作。被告陈某达在明知穗某公司从事非法“洗油”业务的情况下,负责穗某公司与粤A公司的前期洽谈、车间筹建、油品计量工作。在“洗油车间”正式运营后,陈某达负责油库和“洗油车间”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定期地查看油库罐底油的积存情况并向上级汇报,以及安排工人从油品储罐内抽取危险废物罐底油约40吨到“洗油车间”进行非法“洗油”。

   在穗某公司非法经营“洗油”业务期间,经粤A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文的授意,粤A公司的管理层为保障穗某公司的顺利运营,为穗某公司提供航运油品的海事报备手续、原料采购、安全管理、技术支持、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逃避查处等服务和便利。其中,被告张某代表徐某文负责粤A公司全面事务的管理事宜,修改”中字头企业”海洋环保项目的规划,将穗某公司“洗油车间”以粤A公司“过滤车间”的名义纳入海洋环保项目的规划进行报建,审核通过粤A公司为穗某公司购买原料硫酸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白土渣及酸渣的合同,为穗某公司安装监控以提供安全生产保障,并要求粤A公司对穗某公司的业务进行保密。被告彭某华负责租罐业务的具体跟进和实施,在粤A公司以其名义为穗某公司购买原料硫酸100吨时,由彭某华负责向公安机关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备案。后彭某华又代表粤A公司与湛江绿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某公司)签订合同,以处理粤A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酸性含油物质”和“含油污泥”为名,帮助穗某公司违规处理非法“洗油”产生的危险废物酸渣和白土渣,并在穗某公司运输危险废物的过程中安排车辆进出厂区。

   经统计,绿某公司在穗某公司没有填写危险废物联单的情况下,为穗某公司处理酸渣 631吨。被告黄某东为使粤A公司能够承揽穗某公司的酸渣处理业务,多次进行酸渣处理实验和购买相关设备,在穗某公司运输危险废物的过程中安排车辆进出厂区,并放任穗某公司对没有进行环保报备的危险废物非法处理。被告何某仔负责对穗某公司油品进出、装载及“洗油车间”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管,并组织和协调穗某公司从油品储罐内抽取危险废物罐底油约40吨到“洗油车间”进行非法“洗油”。

   后因绿某公司拒绝为穗某公司处理白土渣,穗某公司厂长被告李某垣经被告陈某胜介绍,将白土渣售卖给被告李某品(其油泥加工厂位于广州市某街),李某品将白土渣又转卖给经营压油工厂的被告李某均(其油泥加工厂位于清远市某地的一家矿业有限公司)、被告彭某波和被告徐某光(其油泥加工厂位于江门市某区),并聘请被告管某南的车队负责运输白土渣到上述人员的广区。李菜品、李某均、和徐经营压油工厂未依法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开工建设并分别投人生产,危险废等相营质的情况下将白土渣通过煮烧或压榨加工的方式提炼出油品后销售牟利。李某品、李某均、彭某波和徐某光在处理上述白土渣过程中,均存在超标排放含油污水等污染物的行为工废矿物油、含油泥渣均属于危险废物,均采扬散、防漏措施,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1求,危、存、理的环境保护条件,上述危险废物对水体、大气和土壤等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与破坏。

   经统计,被告穗某公司和粤A公司共非法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罐底油40吨,全部被告共非法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白土渣1074.81吨。穗某公司非法处置“洗油”产生的酸渣、白土渣两种危险废物,“酸渣”通过粤A公司的协助违规交由绿某公司处理。非法“洗油”所产生的白土渣等危险废物经陈某胜倒卖至位于广州市某街李某品的油泥工厂、位于清远市某地的一家矿业有限公司李某均的油泥工厂和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慈溪管理区蛤蚧山北帝庙彭某波和徐某光的油泥加工厂三处非法处置地点。

   三处涉案地点现场已经清理完毕,未处置的白土渣147.06吨全部经南沙区环保水务局运至涉案地点粤A公司“洗油车间”,加上原穗某公司未运出去的白土渣约30吨,共约177吨白土渣及涉案其他涉及危险物管理的物品存放在仓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起诉方要求,已由粤A公司合法处置完毕,避免了二次污染。

争议焦点

   原告未能证明罐底油危害后果,以及处置白土渣的行为所造成环境污染的程度及相应损失金额。

代理意见

   1、广州市某人民法院于2023年作出刑事判决,被告穗某公司、粤A公司、崔某荣、陈某樵、陈某洪、陈某达、张某、彭某华、黄某东、何某仔、陈某胜、李某品、李某均、徐某光、彭某波、管某南和李某垣等人均因犯环境污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

   2.方某民、张某海、罗某宝三名专家于2018年9月联名出具的《专家评估意见》中载明了罐底油的危害。

   3.具有专门知识的人陈能场出庭发表专业意见,对处置白土渣的行为所造成环境污染的程度及相应损失金额提供了专家意见。

处理结果

   广州市某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被告粤A公司将其库存的白土渣、酸渣、罐底油等危险废物依法处置完毕。粤A公司与穗某公司于 2022年7月支付赔偿款15,000,000元,该款项直接上缴国库,用于环境的保护和改善。被告粤A公司承诺于 2022年至2030年用于环境公益业的支出不低于1,000,000元,第三人中字头企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对上面所列债务的执行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粤A公司支付为提起公益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和自该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在《广州日报》上公开书面赔礼道歉。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中央环保专项督察案件,体现了与生态环境蹉商机制的有机结合,也是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广州市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环境侵权公益诉讼标的最大的案件,并将此案列为指导性案例。目前被告已按调解协议逐步履行了法院调解书的条款。

专家点评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涉及的利益主体是生活在被污染环境中的大量人民群众,受理法院应当主动审查原告的诉请及证据是否能够有效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而这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污染现场已不复存在,难以对环境被污染的程度进行鉴定,原告提供的证据又相对薄弱,如仅仅按照举证规则裁判,结果明显不足以有效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修复受破坏的生态环境,针对本案存在的疑难复杂状况,法院在认真研判案情的基础上,与检察院、原告反复沟通后,确定了调解的整体工作思路。本案调解结案更加有效地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权益。同时,相较一次性的赔偿及道歉,让造成环境污染的主体持续性地参与环境公益事业,更加能够让环境侵权人充分认识到自身错误,也更加有助于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本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我国严厉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展现了公益组织、检察机关联合办理案件的水平和实效。充分体现了公益诉讼在对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刑事、民事、行政三位一体的立体打击,有效遏制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的同时,又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切实保障了南沙自贸区的绿色生态环境,为优化自贸区的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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