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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诉讼已过时效,更换案由扭转乾坤

作者:马赛男  更新时间 : 2023-08-31  浏览量:244

  案情简介:

  本案中,张某为赵1、赵2、赵3三姐妹的继母。1991年底,赵氏三姐妹的生父赵某在公转私政策中购买101号房屋,但在支付购房款几天后去世,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后来,张某与赵氏三姐妹签订协议,对101号房屋进行分割。不久后,赵1去世。

  2013年,张某在赵2、赵3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某房地产公司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对101号房屋进行了楼房置换。2021年,赵2、赵3提起继承纠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房产,但因张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赵2、赵3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是,赵2、赵3找到律师寻求帮助。

  办案策略:

    律师认为张某与赵氏三姐妹签订的协议在性质上属于分家析产协议,代理赵2、赵3提起分家析产之诉,主张本案是对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原告主张的权利是基于物权产生的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即使适用诉讼时效,亦未超过20年诉讼时效之规定。

  法院认同律师的观点,最终判决赵2、赵3享有置换后房产的三分之一份额。两位当事人对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案件结果都非常满意,特赠送锦旗以示谢意。

  律师点评:

  同一个案件,不同的办案思路和诉讼方案,对案件结果影响甚大。法官是案件的中立者,通常只会就原、被告双方的观点进行审理。因此,制定什么样的诉讼方案、提出怎样的主张,直接影响到法官的审判思维,甚至能够决定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见,选择专业领域的律师,制定最佳的诉讼方案,这样才能真正的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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