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成功辩护
案情简介:沈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被安康市xx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沈某位于推荐关系31层,推荐下线会员账号238个,认定发展下线人数200余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辩护思路:沈某亲属委托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成国利律师担任被告人沈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沈某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应当认定为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在本案传销启动时,传销形式、整体运行构架并非被告人确定,采购商品、制定规则、组织分工等完全没有参与,并非XX公司合伙人或公司股东,并非在传销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是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不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不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不能认定被告人推荐下线人数238人,鉴定机构鉴定的点位数及公安机关提交的说明,不能确定客观实际下线的人数,点位包含空点位、点币兑换的点位、一人以不同身份所占点位、重复身份点位、点位修改、后台控制等诸多不客观因素影响,在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书仅从身份证号去重后,将本案总点位6729个,认定有效身份证号点位为1421个,近80%为无效点位。
判决结果: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成律师的意见,对沈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