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犯罪嫌疑人果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拆迁安置补偿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嫌疑人为了获取相关的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在村干部的帮助下与他人对相关房屋进行评估后即拆除,以所建房屋、活动板房冒充住房骗取了国家拆迁安置楼房以及拆迁补偿款,嫌疑人找到我所律师,希望能争取缓刑,经过我所律师深入了解,协助嫌疑人认罪认罚,最终法院判决嫌疑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例二:被告人刘某成立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人阿强负责与客户商谈。招聘多名员工为电话销售人员,经阿强培训,向客户虚构公司可以免费进行网站推广、运营、维护及招商等项目,客户网站收益后再进行分成的事实,先后骗取54名被害人交纳的购买数据库的费用近二十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阿强如实供述自身罪行,在我所律师的沟通下在法庭辩论时愿意接受处罚,并签字具结。律师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认为其罪行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予以采纳,最终判决被告人阿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案例三:被告人王某因欠债无力偿还,以帮助被害人黄某购买优惠装修家居建材、家电为由,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多次诈骗黄某购货资金近30万元。王某归案后,其亲属已退还被害人黄某全部被骗资金,并补偿黄某6万余元。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后,其亲属找到我所律师希望争取从轻处罚,经过律师与当事人会见沟通,了解事实情况后,当事人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案件经过,我所律师为其出具了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过法院审理,认为辩护律师所提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判决当事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