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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故转岗想逼走员工怎么办
来源:毛曼律师
发布时间:2023-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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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故转岗想逼走员工怎么办

案情介绍:申请人入职某公司预算员岗位,签订劳动合同自20216月至20236月,20224月,公司给申请人发送转岗通知,以申请人违反工作纪律规定由预算员岗位转到资料员岗位,工资也降低了,申请人不同意,明确回复了公司不同意转岗并说明了理由,后申请人继续到原岗位打卡上班,公司后又发送返岗通知,三天后以申请人旷工,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认为公司解除违法,要求支付双倍赔偿金。

仲裁委认定与裁判:关于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被申请人调整申请人的工作岗位,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对于申请人的岗位调整是符合合同约定的,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申请人存在不胜任工作岗位的情形。同时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调整岗位的行为也提出异议,并且申请人仍然在原岗位参打卡,故申请人未到材料员岗位报到的其行为不构成旷工。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被申请人向案外人的工会征求意见并不能达到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要求。鉴于申请人不存在旷工行为,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缺乏依据,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故对于申请人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律师评案:本案是劳动争议,本案中的公司用了惯用的伎俩,制造了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假象,众所周知,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有倾向性的保护,因为劳动者相较于用人单位来讲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可以没有任何理由的提出离职,但用人单位不可以,稍不注意用人单位就会陷于违法解除的风险,面临支付双倍赔偿的境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有符合上述条件单位解除才合法。本案公司为了避免违法解除的风险,利用了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试图以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也就是旷工多日来解除劳动关系。但是最终还是没能成功。公司先是给员工调岗然后以申请人不去新岗位报到属于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法规定调岗除非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否则必须双方协商一致,申请人并不同意调岗,故该调岗就不合法,申请人也比较聪明,仍旧到原岗位打卡上班,也不存在旷工的事实,故公司解除理由不成立,属于违法解除,最终被裁决支付双倍赔偿。

在此提醒劳动者,如果你的单位也准备用这种方式逼你离职或者将你开除,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首先明确不同意调岗,其次到原工作岗位继续打卡上班,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

附:代理意见(节选)

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属于违法解除。从被申请人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转岗通知书、返岗通知书可以看出,被申请人是为了辞退申请人才走的这些流程。

首先,20224月的《转岗通知书》中称申请人“多次未完成岗位工作任务,不能胜任预算员工作”并非事实,何为不能胜任工作申请人入职时被申请人并未明确告知,况且申请人入职时已经如实告知自己的优缺点,被申请人在衡量后录用申请人并根据申请人的个人能力制定工资标准,一切均系双方自由选择自愿选择的过程,且能否胜任工作并无明确具体的衡量标准,另外,被申请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不能胜任预算员工作。

其次,基于前述被申请人对“不能胜任工作”的举证不能,其所谓的“转岗”实际上属于变更工作岗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工作岗位等合同内容,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从双方聊天记录可以看出,申请人一直不同意变更工作岗位,双方并未就转岗一事协商一致,申请人仍在原岗位上班并无任何不妥。反而是被申请人在2022428日就无故听了考勤打卡功能,导致申请人不能正常打卡,申请人找相关工作人员询问打卡事宜时才收到所谓的《返岗通知书》,即便如此申请人仍到原岗位上班至430日。

最后,如前所述,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中所述的“不能胜任原预算员岗位工作”事实不存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变更工作岗位和薪资待遇,申请人仍在原岗位上班,也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中所述的“多次不服从工作安排,消极怠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故被申请人据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都不成立,其解除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综上,被申请人制作的转岗通知书、返岗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一系列文书明显为了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而走的流程,企图为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披上合法的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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