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昏恋”伴侣同居引纠纷,律师情法并用护财产
作者:马赛男 更新时间 : 2023-08-18 浏览量:153
案情简介:
周先生与案外人李女士于1984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良好并育有一女李小某。2003年,周先生与李女士离婚,2013年李女士与吴先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直至2022年李女士去世。原告吴先生诉称,虽然与被告李女士没有正式登记结婚,但是在一起生活后发现李女士在2021年分别给其女儿、女婿、外孙立有遗嘱,吴先生认为,李女士的该行为有转移存款和借钱之嫌疑。
办案策略:
离婚律师认为,同居关系,彼此经济系独立,因此不存在转移其他共有资产或共有债权的事情。面对原告吴先生诉称要求依法分割包括但不限于理财款项、公司股权等与李女士所创造的共同财产时,律师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依据,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判决结果: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所要求分割的款项系吴先生与李女士在同居关系期间的共同收入,故而法院也驳回了吴先生的诉讼请求,保障了李女士在同居期间的财产权益。
律师点评:
在实践中,双方存在“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的同居事实要件,是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前提条件。从财产分割的规则来看,若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签订了有效的协议,此时处理同居期间财产问题时应按照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处理;若无签署协议,因同居关系非家庭关系,则财产权属应当按份共有,即根据出资比例、权属登记、权属约定等确定各自份额,若无明确份额权属,则为等额享有。同时,分割时还应当考虑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