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6年9月27日,徐某与原告签订了一份《遗嘱与赠与》的协议,约定:为答谢原告对徐某的长期照料与经济支持,徐某自愿将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坐落于广益镇尤渡苑XXX房屋赠与原告。该份协议签订时由三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签字确认。协议签订后,原告一直悉心照顾徐某直至其去世,并全权负责料理徐某的丧葬事宜。
后原告依法向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产权变更登记时,被告知因徐某的女儿已提出不动产登记异议,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无奈,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尤渡苑XXX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原告,并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二、争议焦点
1、《遗嘱与赠与》协议是否有效?
2、徐某女儿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
三、律师代理观点
1、《遗嘱与赠与》协议是徐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的内容、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原告与徐某之间形成了事实和法律上的遗赠关系,原告依法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
3、反观本案被告,其在3岁时父母离婚,此后一直跟随母亲生活,从未与父亲交往,在其父亲生前没有履行任何的赡养义务,死后也未参与、料理父亲的任何后事处理,被告不享有案涉房屋的法定继承权。
四、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