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海龙律师主页
于海龙律师于海龙律师
181-2455-8651
留言咨询
于海龙律师亲办案例
老人多次维权无果,受委托追索30年前借贷
来源:于海龙律师
发布时间:2023-08-26
浏览量:162

原告在 1993 年 12 月 31 日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载明:“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期限半年,回报率 36%年。到期本利一齐还清。”原、被告在落款“甲方、乙方”处签名。被告并手写了“已收到现金贰拾万元整。但多年过去,被告不仅没有还款,还下落不明。原告多年维权无果,一晃三十年过去,原告已经70岁了。2022年,原告在孩子的陪同下,委托于律师,希望还有一线希望。

因本案没有借贷流水,又过去三十年之久,确实存在一定诉讼风险。于律师全面收集本案证据,包括破解诉讼时效和证据不充分的材料,将本案起诉到罗湖法院。

经罗湖法院审理,于律师代理出庭举证,法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原告出借了款项,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其长期拖欠未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借款本金 200000 元,有借款合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200000 元及利息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关于利息的计付时间及利率标准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XX偿还借款本金 200000 元:

二、被告梁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XX支付利息(利息以 200000 元为基数,自1994年2月8 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15.4%标准计算):

法院判决后,老人非常激动,感谢于律师以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为她挽回了损失,治好了多年心病。




以上内容由于海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于海龙律师咨询。
于海龙律师专职律师
帮助过102好评数13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BC座29楼
181-2455-8651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于海龙
  • 执业律所: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83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深圳
  • 咨询电话:
    181-2455-8651
  • 地  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BC座2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