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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事故伤亡人员或家属如何维权?
来源:刘树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3-08-11
浏览量:1339

工地事故伤亡人员或家属如何维权?

——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  刘树明律师

一、案件情况

李某某从河XXX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包XX工程中部分工程,李某某并无任何施工资质。李某某雇用刘某某从事建筑安装工作,双方未签劳动合同,按天计发劳务报酬。河XXX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5年9月8日15时左右,刘某某在工地某建筑物三楼从事安装工作时摔下,工友们送医途中刘某某死亡。刘某某的配偶王某芳在事故发生后,开始要求获得刘某某工亡待遇。

二、艰难历程

1、事故发生后,王某芳在法定时限内,向河X省承X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书》

2、河X省承X市人社局对王某芳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后,要求王某芳提供刘某某与用人单位河XXX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基础条件和前提)。

3、王某芳向河X省承X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刘某某与用人单位河XXX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河X省承X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承市劳人裁字[2015]第19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裁决刘某某与用人单位河XXX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五条。

4、用人单位河XXX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劳动仲裁的裁决不服,向河X省XX市竞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作出(2016)冀0602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某某与用人单位河XXX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疑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竞X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吗?

要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并非行政诉讼案件。  

5、王某芳不服(2016)冀0602民初92号一审判决,向河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作出(2017)冀06民终6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2018年1月29日,河X省承X市人社局根据上述仲裁裁决书、一审和二审民事判决书,认定刘某某与河XXX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王某芳不服河X省承X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向承X市双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河X省承X市双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802行初3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于2018年1月29日作出的编号为201508019075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8、用人单位河XXX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河X省承X市双X区人民法院(2018)冀0802行初38号行政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向河X省承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X省承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8行终11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存在问题: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之规定,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等违法发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组织这一法律事实的认定查处权(法定权力、行政权)属于当地住建部门,法院(司法权)和人社部门及经办机构均无权进行上述事实认定。

9、2018年7月25日,河X省承X市人社局依据上述生效的一审、二审行政判决书,作出[2018]08019037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10、2018年11月19日,河X省承X市人社局于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18]0801903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予以认定(或视同)刘某某为工伤。

11、用人单位河XXX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上述《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河X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2月22日,河X省人社厅作出的冀人社行复决[2018]118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河X省承X市人社局作出的予以工伤认定决定。

12、用人单位河XXX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河X省承X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为由,向石XX市新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一审法院石XX市新X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105行初3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河X省承X市人社局2018年11月19日作出的冀伤险认决字[2018]08019037号工伤认定决定;二、撤销河X省人社厅2019年2月22日作出的冀人社行复决[2018]118号行政复议决定;三、责令河X省承X市人社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王某芳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13、上诉人王某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X省石XX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河X省石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1行终45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石XX市新X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5行初39号行政判决。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14、2020年4月,河XXX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河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再审申请,河X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行申43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

15、申请人王某芳二人向河X省承X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河XXX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各项工伤赔偿款830,836.50元。

X省承X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承劳人仲案字[2020]第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河XXX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王某芳关于刘某某工亡补助金XX元,丧葬补助金XX元。

16、王某芳和河XXX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均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书(承劳人仲案字[2020]第2号仲裁裁决书),向河X省承X市双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承X市双X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802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用人单位河XXX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支付原告王某芳以下刘某某因工死亡待遇(省略)。

17、同时,在上述案件审理中,用人单位河XXX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河X省承X市双X区人民法院就其与王某芳劳动争议一案提起诉讼,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该案与王某芳诉河XXX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互为原被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河X省承X市双X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0)冀0802民初881号,驳回原告河XXX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

18、上诉人河XXX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芳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X省承X市双X区人民法院(2020)冀0802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和(2020)冀0802民初881号,向河X省承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撤销河X省承X市双X区人民法院(2020)冀0802民初723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河XXX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刘某某的死亡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二审法院作出(2020)冀08民终3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是一起普通工亡人员的配偶主张工亡待遇的案件,从2015年9月至2020年11月,历时5年2个月,涉及劳动仲裁案件2个,行政复议案件1个,民事诉讼案件5个,行政诉讼案件5个,共13个案件,而且还包括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受理决定、工伤认定、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等环节,最终通过不懈的努力获得了支持,但是这种马拉松式的维权的代价过于巨大,家属经历的痛苦折磨难以想像。

三、法律分析

在建筑工地上,包工头(实际施工人)临时雇用的人员,从法律上讲,与包工头(实际施工人)之间是劳务关系,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一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条、第1193条之规定,直接以接受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直接起诉包工头(实际施工人)、无资质的前手直至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按照过错责任比例要求包工头(实际施工人)、无资质的前手直至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接受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按照这种途径,举证责任较轻、诉讼时间较短,一般一年、最多一年半就能解决。

如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等,由于临时雇用人员与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并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举证责任较重,加之人社部门又无认定违法发包、分包的法定权力,在工伤认定中存在硬伤,用人单位会利用法律规定,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尽量拖延时间,导致诉讼时间很长,少则两三年,多则四五年才能解决。

四、律师建议

工地上人员出现伤亡,有三种途径解决:

一是如果有充足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则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向法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等,获得工伤待遇。

二是如果无充足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仅仅与包工头存在劳务关系,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编,直接以接受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按照过错比例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举证责任轻、诉讼时间短。如果非要走工伤赔偿,则举证责任重、诉讼时间长,律师也不愿意代理。

三是如果受伤人员出现死亡,可通过聘请律师直接与发包方、承包方、实际施工人(包工头)协商赔偿,因为工地上人员出现死亡,属于重大责任事故,可以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一旦举报可能刑事立案,相关单位和人员为了避免被判刑也愿意私下协商解决,当然受害方要尽量避免漫天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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