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明林律师
贺明林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专职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刑事案件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继承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59-0996-0180

接听时间:08:00:00-24: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巴音郭楞律师 > 库尔勒市律师 > 贺明林律师 > 亲办案例

巴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作者:贺明林  更新时间 : 2023-08-10  浏览量:175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兵 0201 民初xxx

 

原告:陈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汉族,新疆库尔勒市xx小区工作人员,住库尔勒市xx街道xx社区x号院xx号楼x单元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19xx 年x 月 xx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库尔勒市xx街道xx社区 xx号楼x单元 xxx 室。

被告:杨某(被告赵某之妻),女,19xx 年xx月 xx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库尔勒市xx街道xx社区 xx号楼x单元 xxx 室。

以上两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明林,新疆京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州某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尉犁县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杨某、巴州某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通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被告赵某及与杨某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明林,被告某通讯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工程款 27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改变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工程款212000元

事实与理由:2016 年 6 月,原告与被告赵某共同对铁门关市保障性住房A区、B区电梯五方对讲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该工程于2016年12月完工并通过验收,经建设方及造价单位审计,该项工程审定结算金额为 296 250.5 元。原告为该工程顺利施工多次累计向被告赵某、杨某支付了 212 000元为工人发放工资及购买材料等。涉案工程系原告与被告赵某共同投入、共同施工,结算工程款应当由原告与被告赵某共同结算,由被告赵某、杨某退还垫付款项。但被告赵某领取完全部工程款 296 250.5元后未向原告退还,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其垫付的工程款 212 000元。被告某通讯公司系涉案工程的转包方,故要求被告某通讯公司与被告赵某、杨某共同承担责任连带责任。

被告赵某辩称:1.案涉铁门关保障性住房x区、x区电梯五方对讲工程与原告无关,原告没有进行垫资和施工,实际施工人是赵某与冯某,涉案的工程处于亏损状况,预估工程款为 50万元,但实际审计后领取的工程款为296 250.5元,属于亏损状况,赵某没有分到任何利润,反而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2.原告与赵某存在其他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主张的款项用于其他工程(铁门关市xxx建设工程),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由此产生的保全费、保函费,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被告杨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1.杨某没有参与原告与赵某的相关事务,杨某按照双方的指示支付款项和收款,没有得到任何利益;2.原告诉求的款项系用于铁门关市xxx建设工程使用,与本案无关。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原告对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某通讯公司辩称:某通讯公司与本案无关,系冯某(某通讯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的哥哥)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仅用某通讯公司账户走账。发包方将工程款支付给某通讯公司,某通讯公司扣除税费后将剩余款项再转付给冯某的新疆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 年 12 月 18 日,发包方新疆铁门关市xx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承包方某通讯公司(乙方)签订《合同书》,约定甲方将第二师铁门关市保障性住房x区、x区电梯五方对讲工程委托给乙方承担。2021年12月1日,涉案工程经审定结算金额为 296 250.5 元,某通讯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该合同书的施工单位处签章,赵某在负责人处签字。

2017年5月31日,张某向陈某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陈某工程款 42 000 元,全部已付清”;2020年1月22日,华某向陈某出具《收条》一份,载明“工程款已经全部结清20000元整”;2016年11 月 18 日,张某向赵某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赵某预付铁门关市城网电力工程款 240 000元,以前收条作废”;2016 年 10 月 28 日,华某向赵某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彩砖款 10 000 元”。证人冯某出庭拟证实,张某与华某并非第二师铁门关市保障性住房x区、 x区电梯五方对讲工程现场工作人员。

原告陈某于 2018年7月9日向被告杨某汇款 150000元,个人汇款业务委托书中记载用途为:工资。

另查明,赵某分别于 2016 年 11 月 18 日、2017 年9 月29日向冯某预付工程款现金 20 000元、20000元,向冯某以转账方式预付工程款 60 000元。赵某共向冯某就第二师铁门关市保障性住房x区、x区电梯五方对讲工程预付工程款 100 000元,冯某向赵某出具《收条》两份。该工程完工后,新疆铁门关市xx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 日向某通讯公司支付工程款 296 250.5 元,某通讯公司扣除税金26 250.5元后,于2022年1月 20日向巴州xx通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270 000元,后巴州xx通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向赵某返还垫付的工程款 100 000元。涉案工程由冯某实际施工,杨某未参与涉案工程施工。再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共同对铁门关市城市网管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施工。

陈某因本案共支付保全保险费 540元,保全费 1870元。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合同书》、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定案书、收条、个人汇款业务委托书、银行流水记录、增值税发票、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陈某主张其与被告赵某合伙施工了第二师铁门关市保障性住房x区、x区电梯五方对讲工程,并向赵某、杨某支付了垫付工程款 212 000元,为证实其主张,陈某提交了《合同书》,经审查,该《合同书》相对人系发包方新疆铁门关市xx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承包方某通讯公司签订,合同相对方并非陈某,无法证实陈某与赵某合伙施工了涉案工程。陈某提交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定案书,拟证实赵某领取了工程款 296 250.5 元,被告赵某与某通讯公司对涉案工程款的数额予以确认,但表示涉案工程系由赵某与冯某实际施工,由某通讯公司领取工程款后扣除税金,将剩余款项270000元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冯某的巴州xx通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并未付给赵某,该事实有银行电子回单以及证人冯某证言相互印证予以证实。陈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记录拟证实其向赵某妻子杨某支付了涉案工程垫付款 150 000 元,并当庭陈述赵某拿该 150 000 元向冯某支付了 100000 元工程垫付款,经审查证据,陈某向杨某打款时间发生在2018年2月9 日,赵某出示了冯某的《收条》以及证人冯某出庭证实,赵某向冯某支付工程垫付款的时间为 2016 年7月29日、2016年11月18日,时间均发生在陈某向杨某打款日期之前,陈某当庭陈述与其提交的证据相互矛盾,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陈某出具了张某、华某向其出具的《收条》以及银行转款流水记录,拟证实陈某向涉案工程务工人员张某、华某支付了劳务费用62000 元。被告赵某出具了张某向其出具的《收条》,该收条载明“今收到赵某预付铁门关市城网电力工程款 240000元”,结合证人冯某证言证实,张某系城建电网工程务工人员,张某、华某并非涉案工程务工人员,陈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其为涉案工程支付人工费的事实。另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可证实,陈某与赵某共同施工了城网电力工程等多个工程项目,均有资金往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原告向赵某、杨某转账系用于涉案第二师铁门关市保障性住房x区、x区电梯五方对讲工程。综上,陈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陈某在工程施工中进行联系、检查,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等事务,故无法证实陈某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无法证实其向被告赵某妻子杨某支付的款项系用于涉案工程,亦无法证实其向张某、华某支付的劳务费系因涉案工程所产生。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675 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 诉讼保全费187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以上内容由贺明林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贺明林律师咨询。

贺明林律师 专职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刑事案件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继承

手  机:159-0996-0180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4: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