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秋云律师亲办案例
李某某信用卡诈骗罪,决定不起诉一案
来源:杨秋云律师
发布时间:202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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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的基本意图是让公民尽可能的愉悦。”


       20xx年x月初,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xx县xx镇x公司其男友杞x住处闲居期间,乘李xx上班时进入李xx的宿舍,窃取了李xx的农业银行储蓄卡(以下简称农行卡)、身份证、手机等相关信息,将李xx的农行卡绑定在其使用的微信号上。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又乘张xx上班期间,进入张xx的宿舍,窃取了张xx的农业银行储蓄卡(以下简称农行卡)、身份证、手机等相关信息,并将张xx的农行卡捆绑在其使用的QQ账户上。20xx年x月xx日至xx月x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从李xx的农行卡上通过财付通微信提取15651元。20xx年x月x日至x月xx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从张xx的农行卡上通过财付通Q提取1700元,所提取现金已被李某某挥霍。


       在办案律师杨秋云律师介入后,杨律师到法院查阅了案件的相关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听取了其辩解并对其进行了开导,还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家属进行了沟通交流,了解家属的需求,对此,杨律师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

      1、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是未成年人,其认知能力和理解能力有限;

      2、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到案后积极退赃、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向易门县公安局申请过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建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3、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往表现一贯良好,无任何犯罪及行政处罚记录,系初犯、偶犯;

      4、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其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还是在客观的犯罪事实方面,都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在这个前提下,希望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提高嫌疑人的法律意识,以惩罚为辅,给嫌疑人一个改正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故辩护人恳请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对犯罪嫌疑人免于公诉。


       经过办案律师杨律师的辩护后,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杨律师的辩护意见,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不起诉的条件及处理】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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