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私权而言,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我们的权利,对于公权而言,只要法律没有授权的就是被禁止的。”
20xx年x月以来,被告人文某某在xx县城内多次盗窃共计十二辆电动自行车、二辆二轮摩托车,后销赃至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已被其挥霍。经xx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价格参考,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271元。20xx年xx月x日,民警在xx路火锅店门口将文某某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破案后,追回的车辆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文某某的亲属已代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共计5800元,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在办案律师杨秋云律师介入后,到当地人民法院查阅了案件相关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文某某,听取了其辩解,还会见了被告人文某某的家属,听取了家属的需求。对此,杨律师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
1、被告人文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2、到案后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3、无犯罪前科,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诚心悔罪,主观恶性小、盗窃金额不大,情节较轻。
据此,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文某某减轻处罚。
经过办案律师杨律师的辩护后,当地人民法院采纳了杨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决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