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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可以反悔撤销吗
来源:刘艳群律师
发布时间:2023-08-09
浏览量:1533

一、案情简介

    甲某和乙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子小甲,因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甲某婚前所购买的房产归儿子小甲所有。离婚几年后,甲某反悔将房屋赠与给小甲,甲某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小甲和乙某,请求撤销房产赠与。那么,这种情况下的赠与能否被撤销呢?

二、争议焦点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甲某是否有权撤销离婚协议中将案涉房产赠与儿子小甲的约定。

三、律师代理意见

接受小甲和乙某委托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了解,查阅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布的同类案件典型案件,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甲某和乙某订立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依法应当保护其效力及稳定性。该离婚协议当事人双方自愿签署并已登记离婚,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以予以撤销的情形,对甲某和乙某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案涉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即便案涉房产未完成过户,依然不能予以撤销。离婚协议涉及身份关系,具有高度的人身属性,其中的赠与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清偿等内容是互为条件、相互关联的一个整体。甲某基于离婚事由将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有目的的赠与行为,现甲某和乙某婚姻关系因离婚而解除,应认为赠与房产的目的已经实现,基于诚信原则,甲某也不应在离婚目的实现后又撤销赠与。

三、法院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支持了甲某撤销赠与的诉求,理由是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且未办理过户手续,原告甲某享有任意撤销权。

乙某和小甲不服一审判决,遂委托律师代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最终支持了乙某和小甲的上诉请求,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案涉房产归儿子小甲所有。

四、律师说法:

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将婚前的个人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一个整体,是“一揽子”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也应取得双方的合意,否则,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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