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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趁女子醉酒后发生性关系涉强奸案—检察院不起诉

作者:周智文  更新时间 : 2024-01-18  浏览量:160

男子趁女子醉酒后发生性关系涉强奸案—检察院不起诉

 

【办案札记】

甲涉嫌强奸罪一案,案发现场有视频录像,案发经过都被录下了,甲趁被害人乙在醉酒的情况下与乙发生性关系。司法实践中只要女性是在醉酒时与男方发生性关系,事后报案称被强奸的,被判强奸罪成立的案例很多。但本案因发生性关系前,双方有一起喝酒,且双方有接吻、互摸身体等亲密行为。被害人首份笔录陈述是自愿发生关系,此后笔录称被强奸。甲被刑拘后,家属委托周智文律师为其辩护人,坚持做无罪辩护,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后被害人的老公将现场的电脑维修好,把现场视频录像提取后交给了公安机关,并向上级机关投诉督办此案。公安机关更换了另一派出所的民警侦查此案,甲被二次刑拘,仍坚持做无罪辩护,检察院再次对甲作出不批捕决定。后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周律师根据本案的证据及事实,多次与检察人员通过法律意见、补充意见及电话沟通,检察机关最终对甲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检察院不起诉,即甲无罪。

【本案辩护要点】

1、被害人首份笔录承认了其默许甲与其发生性关系,与视频录像能吻合。

2、证人证言能证实被害人与甲在事前关系暧昧,在餐厅中两人喝酒、有亲吻行为、互摸身体隐私部位,此证言能与视频录像吻合。

3、公安提取了被害人的血液后,过了8天才作出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且酒精含量高达400多mg/ml。这是一个很高的酒精含量,一般醉驾案件是100多,高的也就200多,鲜有上300酒精含量的,而此处检测酒精含量高达400,充分说明血液经过无氧状态长时间存放已经发酵出很多酒精。因此,此检验报告的样本已经发生严重变化,不能以此样本来认定案发时被害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4、被害人第一份笔录明确表示没有被强奸,之后又要求控诉甲强奸,一可能是受到了其老公的胁迫,或想自保清白、二可能是为索取高额赔偿款等多种情由而改变的。事实上,被害人从甲索赔得款12万元,其老公来到现场有对其殴打,可在视频录像中看到。

从被害人事后与甲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被害人本人初始没有要追究甲责任的内容,反而有其老公要追究甲责任的内容。

5、对现场视频录像3张光盘里每一时间段关于被害人与甲互亲、互摸身体的事前亲密行为细节、发生关系时被害人并非完全不醒人事,而是有回应有反应的等细节进行了逐一勾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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