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秋云律师亲办案例
鲁某某聚众斗殴罪一案
来源:杨秋云律师
发布时间: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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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首要目的就是要惩罚,就是报应,即便是未成年人犯罪,也应对其进行必要的处罚。”


       被告人鲁某某与李xx、矣x、李xx、李xx、李xx(五人另案处理)和拔xx、杨xx(二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在xx县xx街道李xx租住的出租房内玩时,拔xx称其之前被朱xx等人殴打过,后李xx打电话邀约朱xx到xx县xx街道xx大厦旁进行斗殴,李xx邀约了鲁某某、矣x、李xx等八人。朱xx邀约了张x、石xx(二人另案处理),张x邀约了蔡xx、陈xx(二人另案处理)。17时许, 双方人员到达xx县xx街道xx大厦旁并进行斗殴,致陈xx受伤。


       在辩护律师杨秋云律师的介入后,杨律师在当地的人民法院仔细查阅了案件相关的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鲁某某,听起了被告人鲁某某的辩解,并与其家属进行了沟通交流。对此,提出一下辩护主要辩护意见:

       1、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2、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3、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无意见。


       经过辩护律师杨律师的辩护后,人民法院采纳了杨律师的辩护意见,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七个月。该判决结果得到了被告人鲁某某和其家人的认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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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办西环路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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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秋云
  • 执业律所:
    云南诚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5304*********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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