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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代理申请人,成功拿回欠薪

作者:闫勇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3-08-01 17:41 浏览量:122

【案件基本情况】

B某于X年X月 X日入职A公司,从事化妆品销售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B某工资X元/月。B某无招退工用工记录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X年X月 X日,A某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X年X月 X日至X年X月 X日期间拖欠的工资。

【仲裁裁决】

仲裁委员会认为,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工资报酬,首先,B某提供其分别与Y某、C某等微信聊天记录,均通过其持有的手机进行了庭审演示,显示了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各份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之间,以及与A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相互印证,因此,本会对B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其次,微信聊天记录显示,B某于2022年9月2日进A公司处从事化妆品销售工作,双方约定B某入职后前三个月保底工资X元/月。B某在职期间,B某根据A公司法定代表人C某、公司运营负责人Y某的安排,为A公司开展销售工作,按照A公司的作息要求出勤提供劳动。X年X月X日,B某向C某发送微信称,“我上了两个月的班,工资你一直拖着没发”。C某未予回复。X年X月X日,B某申请劳动争议调解时,B某要求A公司支付两个月工资。由此表明,B某于X年X月X日进A公司处上班,双方约定B某月工资X元,A公司安排B某从事化妆品销售工作。直至X年X月X日,A公司未支付工资,为此,B某向A公司发送微信要求支付拖欠的两个月工资,A公司未予回复,视为A公司对拖欠工资不持异议;再次,如上所述,B某在向A公司催讨工资及申请劳动争议调解时,均确认在A公司处工作时间为两个月,主张两个月工资。同时, X年X月X日起,即便存在B某向A公司发送相关销售信息,并不表明B某仍按A公司要求提供正常劳动,因此,B某主张此后期间的工资,事实依据并不充分。综上,B某于X年X月X日起为A公司提供劳动,直至X年X月X日A公司仍未按约支付B某工资报酬,故B某要求A公司支付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期间工资的请求,本会予以支持。

【案例分析】

从本案的裁决结果我们可以看到,如果劳动者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劳动事实,可以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劳动事实。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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