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闫勇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3-08-01 17:37 浏览量:116
【案件基本情况】
B某于X年X月X日入职A公司,在工艺开发部高级研究员岗位工作。双方签有期限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由岗位工资及绩效奖金组成,其中岗位工资X元/月,绩效奖金基数为X元,未约定年终奖。B某在职期间工资已结清。A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的薪酬构成以劳动合同为准。
【当事人诉求】
A公司找到代理人,要求不支付B某年终奖。
【案件分析】
代理人经分析认为,A公司员工的薪酬构成以劳动合同约定为准,A公司与B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年终奖,故A公司无需支付B某年终奖。
【案件结果】
仲裁委认为,A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的薪酬构成以劳动合同为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年终奖,B某并不符合享受年终奖的前提条件。B某主张其他员工领取了年终奖,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然微信聊天记录中C某与B某的工作岗位不同,D某自述系根据合同约定享有年终奖,并不能证明B某必然享有年终奖。结合员工手册规定员工的薪酬构成以劳动合同为准,及双方劳动合同并未约定年终奖的情形,B某并不符合享受年终奖的前提条件。对B某要求2022年度年终奖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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