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等八人走私普通货物案(减轻处罚)
[生效裁决]
审判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8)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72号
[辩护律师]
危斌律师,联系电话13827424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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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注: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某某是走私犯罪团伙的首要份子,陈某某雇请、组织其他七名犯罪分子,将境外冻品(鸡爪、猪肚等)分别从深圳、汕头等地绕关走私入境,共计偷逃税额约98万元。公诉机关将陈某某列为第一被告人。
[社会背景]
2006年12月,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播出反映此类走私活动的专题片《神秘的海滨浴场》。国务院及海关总署分别作出批示,要求予以严厉打击。本案是海关总署督办案件。
[定罪量刑]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偷逃税款在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假定公诉机关的指控完全成立,又无其他法定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陈某某应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辩护思路]
陈某某的亲属通过朋友的介绍推荐,委托危斌律师作为陈某某的辩护律师。危斌律师经过会见陈某某、查阅案卷材料后,分析认为:陈某某在整个走私过程中是从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现有证据仅能认定陈某某偷逃税额约31万元的事实,故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偷逃税额约98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审判结果]
法院依法采纳了危斌律师关于陈某某从犯的辩护意见,并综合考虑本案证据上的瑕疵,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其他同案犯比照陈某某的量刑,分别予以从轻处理。
陈某某服判,未上诉。
当事人家属对此结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