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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成功帮助劳动者拿回47万多的工资和报销款

作者:闫勇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3-07-31 19:01 浏览量:112

【案件基本情况】

X年 X月X日,B某入职A公司从事研发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

同,办理了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期限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约定每月工资X元。当日,双方又签订了劳动合同补充条款,约定A公司每月支付与B某岗位、职级相对应数额的岗位津贴税前 X元。此后,A公司每月只发放了基本工资,未发放岗位津贴。X年X月X日,A公司与B某又签订了期限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乙方担任高级研发经理,乙方工资:基本工资X元人民币/月,岗位津贴X元人民币/月,绩效工资X元人民币/月。此后,A公司每月只发放了部分工资。B某在工作期间为A公司购买材料垫付的报销款X元。

【当事人诉求】

B某找到代理人,要求A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和报销款。

【案件分析】

代理人经分析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A公司应当依约履行。现A公司并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资,应当补足差额部分。关于报销款,根据现有证据,报销款经过A公司的对账确认,A公司应当支付。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B某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A公司X年X月X日前每月未支付岗位津贴X元及X年X月X日后每月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X元工资,已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应予补足。故对B某要求支付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期间工资X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查明的事实,A公司尚欠B某报销款X元,应当支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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